(六)成绩公布
面试成绩当场在面试现场公布。综合成绩当天内公布。
各项成绩的合成公式如下:
面试总成绩 = 面试成绩×(100%-专业测试成绩权重)+ 专业测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权重;
综合成绩 =(笔试总成绩/3 + 面试总成绩)×50%。
不进行专业测试的岗位的面试成绩即为面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予以计算并公布,面试总成绩、综合成绩的合成以官方按上述算法的计算结果为准。
保留两位小数的综合成绩如相同,视为综合成绩并列。如果综合成绩并列,则先看面试成绩,面试成绩高者胜出;若面试成绩一致,再看《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胜出。
四、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政审)
面试结束后,在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岗位排名及胜出规则,根据岗位招录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能测评(仅公安和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岗位)、体检和考察(政审)人选。
(一)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和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岗位的考生需进行体能测评,其它岗位无需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执行。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与公安部的有关答复意见,“在体能测评中,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的测评次数均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
(二)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考察(政审)
录用考察的重点是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类岗位的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政审)工作由州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非公安类岗位的体检、考察(政审)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出现体能测评、体检或考察不合格情形时,只在初次出现不合格人员的阶段进行一次性递补。
体能测评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公示和录用
(一)确定拟录用人员
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综合考虑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
(二)公示
拟录用人员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网上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公示期内有反映且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
(三)录用
按照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不能兼职的规定,拟录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之间签署的用工合同,必须自行与原单位解除。否则,取消录用资格,并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录用通知下发后,录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到。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