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体检
体检必须在省、相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体检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在各招考职位计划数1∶2比例以内(含1∶2)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考生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在完成了体能测试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后,体检合格考生人数仍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减少职位招考计划数或取消该职位。
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以上四个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因公安特警工作的特殊性,需在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市(州)公务员招考办另行通知。
(十一)考察政审
政审工作由省、相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统一部署,招录单位具体实施。在体检合格考生中,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各职位招考计划数等额(或小于职位招考计划数)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和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和政审不合格,由招录单位报经省、相关市(州)两级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按程序依次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考察和政审对象系2008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含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0年5月5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老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11、截止到2010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12、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3、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的人员;
14、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或经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的人员。
(十二)公示、录用审批
1、公示
经体能测试、笔试、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相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或取消录用资格。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
2、录用
相关市(州)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报省公安厅审核,经审核完后按管理权限报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被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本次录用资格。新录用人民警察须进行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最低服务年限5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招考单位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三、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处理。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要向社会公布招考咨询和监督电话。
省直咨询电话(工作时间):
0851-5904036 省公安厅
0851-6570051 省林业厅
0851-5840167 省司法厅
0851-5846982 省监管局
0851-5841807 省劳教局
0851-6826549 省公务员局
省直监督电话(工作时间):0851-5892143 省委组织部
0851-6828077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考试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三)在招录过程中,省及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发布的各项招考信息(如资格审查、减少或取消职位、职位名次等内容)都将在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对外公开的媒体、网站上进行公布。媒体及网站公布的招考信息,因考生未阅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请考生密切注意(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咨询电话见附件5)。
(四)本次招考录用工作未尽事宜,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
(五)本《招考简章》解释权属贵州省公务员招考办,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附件:
1、《贵州省2010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职位表》;
2、《贵州省2010年公安机关公开招考特殊职位人民警察职位表》;
3、《贵州省2010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报名信息表》;
4、《贵州省2010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加分申请表》;
5、《贵州省2010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咨询电话一览表》;
6、《贵州省2010年公安机关公开招考特殊职位人民警察咨询电话一览表》;
9、《贵州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 贵州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评分标准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