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
1、报考计算机、法律、财会、税收、公安、外语等专业性较强职位的人员,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专业知识》两科。报考其他职位的人员,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其中,市级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申论》考试科目为A卷;县(区)、乡镇机关职位的《申论》考试科目为B卷。
2、市以下法院、检察院专门用于招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
(二)笔试内容
笔试内容以《安徽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发布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供报考人员查询。本次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及有关《专业知识》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
此次考试,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三)笔试时间和地点
1、笔试时间:2010年5月30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下午14:00—16:00《申论》或《专业知识》
2、笔试地点:设在市政府所在地。
(四)笔试成绩
笔试后,按《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或《专业知识》)两科5:5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并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笔试成绩合成前在每科成绩上分别加2.5分。对经我省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后服务期满两年以上、考核合格的选聘生和聘用在农村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的“三支一扶”人员,笔试成绩合成前在每科成绩上各加2分。既是少数民族报考者又是选聘生或“三支一扶”人员的,按最高一项加分。
少数民族报考者、选聘生和“三支一扶”人员,须于2010年6月2日前将有关证明材料,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时,少数民族报考者须提供如下材料:①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②父母任一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③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民委关于其民族情况和与其父母血缘关系的证明。选聘生或“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如下材料:①本人的身份证和毕业证书;②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盖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原省人事厅代钢
印)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或与县(市、区)委组织部签订的选聘协议书;③选聘生或“三支一扶”人员工作所在地县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以上所有证件、材料均须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根据笔试成绩,设置《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市以下为50分(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按市以下标准执行)。进入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环节的人员必须为达到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的人员。
六、资格复审
体能测试或面试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政策规定和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和信息,对照《考场座次表》上的照片和信息,负责对确定为体能测试或面试人选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体能测试或面试的资格。因取消资格等原因出现入围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等额递补后再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笔试准考证和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招考职位有学位、资格证书、基层工作经历等要求的,报考人员须相应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其中,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0年毕业,但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复审,在确定拟录用人选时仍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原件的,取消公示和录用资格。
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按体能测试55元、面试70元办理缴费手续,领取体能测试或面试通知书。
七、体能测试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人选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4:1的比例(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10名及以上的,按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笔试达线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试人选。
体能测试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3号)规定,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凡达到其中三个项目规定标准的,为体能测试合格。报考有专业要求职位的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硕士、博士学历学位入围人选,免体能测试。因体能测试不合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再进行资格复审、体能测试。递补只进行一次。体能测试工作具体事宜另行确定。
八、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10名及以上的,按2:1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面试工作的具体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后,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论坛)试总成绩。实际面试人员少于或等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官组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与考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