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都网校 > 关于文都网校

建筑工程

更多

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点专练(16)

  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B; 4.D; 5. B; 6.B; 7.C; 8.D;

  9.A; 10.C; 11.C; 12.A; 13.B; 14.D; 15.C; 16.C;

  17.C

  二、多项选择题

  l.A、B、C、E; 2.A、C、D; 3.A、C、E; 4.A、B、C、D;

  5.A、C、D、E; 6.A、B、C、D; 7.C、E; 8.B、C、E;

  9.A、B、C、E; 10.B、C、D

  三、案例题

  【案例1】答:

  (1)招标人自行决定对省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不妥。

  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方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2)A和B企业的投标文件均无效。

  理由:本案B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理由:A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单位公章,属于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本案开标丁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不妥之一:投标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开标。

  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项目在其后第二天开标不妥。

  不妥之二: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开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4)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如下:

  妥之一: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

  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20 1 3年修订版)要求,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妥之二:公证机构1人;

  理由:通常情况下,公证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的相关业务,因此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妥当。

  不妥之三: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不到2/3;

  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中技术经济专家比例仅为4/7,低于规定比例要求,组成不妥。

  (5)不妥。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d内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两者时间间隔已超过了30d。

  【案例2】答: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 2条的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2)具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2)B和C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招标项目要求具备的 相应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价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项目中,B和C单位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的资质要求,所以是 无效的。

  (3)不合法问题一: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强令指示B和C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排斥了其他投标人可能的中标机会。

  合法问题二:建设单位向B单位暗示;

  理由: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存在串通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合法问题三:B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不合法问题四:B和C单位中标后签订部分工程承包协议;

  理由: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投标前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提交给招标人。而不是事后签订部分工程承包协议。

  【案例3】答:

  (1)不合法。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即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2)投标人A的投标为无效标。

  理由: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都不允许开展经营活动,故投标人A主体不合格。

  (3)投标人B的投标为有效标。

  理由:此情况属于细微偏差,对其投标函投标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按照大写为准,属细微偏差,投标单位书面文件补正即可。

  (4)招标人确定D公司为中标人不妥。

  理由: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2013年修订版)第48条的规定,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

  (5)招标人与D公司签订合同前进行价格磋商不妥。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后以不得以新的价格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案例4】答:

  (1)业主确定的招标工作程序不合理。正确的顺序应该是: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发出投标邀请书→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接受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发包合同。

  (2)四家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得分如下表所示:

  投标报价得分表

  投标单位

  报价(万元)报价与平均价的 比例(%) 是否在±5%

  幅度内

  扣分

  得分

  A 3850 100.26% 是 0 1 00

  B 3800 98.96% 是 -1 9 9

  C 3920 102.08% 是 -2 98

  D 3790 98. 70% 是 -1 99

  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 3850+3800+3920+3790)/4=3840万元。

  (3)各投标企业的综合得分为:

  A企业综合得分是:100×0.6+92×0.2+93×0.1+88×0.1=96.5;

  B企业综合得分是:9 9×0.6+89×0.2+85×0.1+93×0.1=95;

  C企业综合得分是:9 8×0.6+95×0.2+95×0.1+94×0.1=96.7;

  D企业综合得分是:9 9×0.6+94×0.2+95×0.1+92×0.1=96.9。

  所以,D企业为中标企业。

  【案例5】答:

  (1)该工程开标之前所进行的招标工作不妥之处有:

  1)招标人规定发放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因为根据规定,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要求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递交投标保证金不妥,因为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前递交。

  3)投标截止时间不妥,因为根据规定,从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时间不能少于20d。

  4)踏勘现场安排不妥,因为根据规定,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A、B、C投标人综合得分计算如下:

  总报价平均值为:(3180+2988+3215)/3=3127.66万元;

  评分基准价为:3127.66×(1-2%)=3065.11万元。

  总报价评分见下表:

  商务标报价评分表

        投标人
 
评标项目 
 
    A
 
    B
 
    C

    总报价(万元)
    3180.00
    2988.00
    3215.00
总报价占评分基准价百分比(%)
    103.75
    97.48
    104.89
总报价评分
  扣分
   7.50
   2.52
  9.78
    得分
    12.5
    17.48
    10.22

  投标人A的总得分:28+12.5+30=70.50分;

  投标人B的总得分:30+17.48+34=81.48分;

  投标人C的总得分:29+10.22+38=77.22分。

  所以第一中标候选人为B投标人。

  (3)在评标结束后招标人的工作有以下不妥之处:

  不妥之一:招标人向主管部门仅提交评标报告;

  理由:应提交招投标活动的书面报告,评标报告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文件。

  不妥之二:招标人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妥;

  理由:应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不妥之三:招标人通知未中标人时间;

  理由:应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不妥之四: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时间;

  理由: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为您服务

  • 网校咨询:400-011-8090
  • 售后客服:4000118090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