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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八 复 试

  (一)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是否符合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的规定,对所有拟录取考生进行复试。

  (二)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复试考查,其中笔试的加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不加试。

  (三)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2011年4月底前完成。招生单位应于4月中旬前通知一志愿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

  (四)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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