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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十一 录 取

  (一)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在录取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检查招生单位执行录取规定和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检查拟录取名单以及监督处理有关问题。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对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提出意见后,招生单位应进行复核,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国家招生计划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在录取阶段确需调整的,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提出在本辖区内的招生单位之间进行调整的意见,报教育部审批。

  (四)教育部组织召开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检查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议,对各招生单位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各招生单位在全国研究生招生录取检查联合办公会议后,须及时处理检查出的问题;审查通过的录取名单经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签章之后,再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

  (五)录取考生的《2011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录取登记表》,由招生单位打印盖章,并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答卷应由录取单位保留到考生毕业离校为止。对未录取的考生(含调剂考生)的答卷和有关材料由招生单位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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