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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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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云南省政法干警招录公告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招录机关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或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复审。

出现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情况,不进行递补。

七、公示和录取

培养层次为硕士研究生教育岗位的入学复试推荐人员名单及其他岗位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将于考察工作结束后在云南人事考试网公示。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取的,由定向培养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有关事宜请咨询相关院校)。

八、其他政策

(一)优惠政策

1.所有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的学费由国家统一承担,并享受定额生活补助。

2.迪庆州和怒江州的岗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

3.针对2011年以来在云南省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四项目”人员设置定向岗位,只限此类人员报考。

(二)签订协议

考试合格确定为被录取的人员,在办理入学手续的同时,须与培养学校、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培养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

(三)录用

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对于学习期满考核不合格和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人员,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得被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最低服务年限

按照中央关于最低服务年限(不包含在校的培养时间)的有关规定,在最低服务期内不允许进行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形式的交流。入校时大学本科起点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毕业生的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入校时本科以上起点硕士研究生教育毕业生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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