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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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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市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考试大纲

第四部分 常识应用能力

  本部分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至少有1个选项符合题意。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例题:关于政府职能的特征,下列论述正确的是_________。

  A、政府职能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机构

  B、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是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

  C、政府职能的实施手段主要是依法行政

  D、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依据

  解答:此题正确答案为A、B、C、D。

  第五部分 综合分析能力

  本部分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至少有1个选项符合题意。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1、公文标题的不规范之处是_________。

  A、缺少介词“关于” B、标题文字排列不妥

  C、事由错误 D、文种错误

  解答:此题正确答案为A、D。

  2、正文的不规范之处是_________。

  A、使用叠词 B、年份应用汉字数字

  C、第二句动词使用有误 D、结构层次序数有误

  解答:此题正确答案为A、C、D。

  (二)《申论》

  《申论》是测查从事公安人民警察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的考试科目。《申论》材料通常涉及特定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试卷由考生须知、给定资料、答题要求三部分组成。

  阅读理解能力要求全面把握给定资料的内容,准确理解给定资料的含义,准确提炼事实所蕴含的趋势、矛盾和本质问题。

  综合分析能力要求对给定资料的全部或部分的内容、趋势或矛盾进行归纳分析,多角度地思考资料内容,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评价。

  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要求借助自身的实践经验或生活体验,在对给定资料理解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和界定问题,作出评估或权衡,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措施。

  文字表达能力要求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运用说明、陈述、议论等方式,准确规范、简明畅达地表述思想观点。

  四、专业科目大纲

  《政法》是测查从事公安人民警察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的考试科目。考试内容涉及法律的一般原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和依法行政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 法律的一般原理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要素,法律的分类,法律的作用。

  二.法律的制定:立法体制,立法原则,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法律体系。

  三.法律的实施: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责任。

  四.法律的发展:中国法律传统的特点,世界主要法系,法治理念和法治国家。

  第二部分 宪 法

  一.宪法概述: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原则,宪法监督保障制度。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国体,政体,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

  三.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

  四.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三部分 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概念、渊源,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行政组织,公务员,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四.几种主要的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裁决。

  五.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六.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决定和执行。

  七.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第四部分 刑 法

  一.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的定义与特征,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刑罚: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种类,量刑,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和假释,时效。

  七.刑法各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渎职罪,贪污贿赂罪。

  第五部分 民 法

  一.民法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四.物权:物权的一般原理,物权的保护,所有权,相邻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五.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权,身份权。

  六.民事责任:违约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七.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六部分 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管辖和回避,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立案、侦查和起诉,刑事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

  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管和管辖,诉的概念,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民事证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期间、送达,法院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民事审判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

  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基本程序,行政诉讼的证据和法律适用,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七部分 依法行政

  一.公共行政概述:公共行政的涵义,公共行政的主体,公共行政的客体,行政主体的职能。

  二.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涵义和功能,公共政策的类型,公共政策的主体和客体,公共政策的制定,公共政策的执行,政策执行的合法性与政府形象。

  三.行政执行与依法行政:行政执行的涵义,行政执行的原则,依法行政的内涵,依法行政与政府行政能力,依法行政与政府合法性,行政沟通的涵义、类型与方式,行政协调的涵义、类型与方式,行政控制的涵义,行政监督的涵义,行政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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