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面试
1、面试时间为2010年9月上旬。具体面试时间和地点通过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另行通知。参加面试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2、面试后,按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合成考(论坛)试总成绩。报考双语试点班的,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四)体检和体能测试
1、由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原则上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职位的,按照1: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名额空缺,在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参加体检人员。
2、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有关规定执行。
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体检合格人员,按照《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标准》相关规定,由区公安厅负责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察政审
1、对体检、体能测试合格人员进行考察政审。
2、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考察政审工作,由区党委政法委牵头,区高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厅、区司法厅和区党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具体实施。退役士兵的考察政审工作可委托考生所在单位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和乡镇党委负责实施。
(六)录取
考试、体检、考察政审、体能测试合格人员确定为拟录取人选。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进行面试复试。面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在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计划;报考其他职位的拟录取人员在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党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自治区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五、学生管理与毕业后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分别与录取院校、区高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厅、区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统一派遣到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经区党委政法委复核后,由区党委组组织部、区公务员局按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后,派遣到原确定的定向单位报到。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予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六、服务年限
招录人员学业期满合格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最低服务年限(不包含在校的培养时间)为: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在最低服务期内不允许交流。
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西藏自治区编办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