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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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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江苏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

五、体检(体能测试)

体检(体能测试)时间为9月上旬。招录公安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的体检(体能测试)分别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部门组织实施;监狱人民警察的体检由省监狱管理局组织实施。

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报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的体检,还须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需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按照《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执行。

六、面试

面试前的资格复审由各市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考生中依次递补。

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报考者的面试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网上报名时所填写的有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为:①2010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已参加工作或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双向就业协议及委培、定向、联办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②已退役士兵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户籍证明、退役证;③留学归国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④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县以上项目办出具的服务证和考核合格的证明;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面试人选按招录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

七、考察(政审)和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职位拟录用人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政审)人选。考察(政审)工作由各招录单位负责实施。

拟录用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网站公示。

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录取。

八、审批、入学及录用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并报省委政法委备案。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时间为10月中旬。省教育厅配合培养院校对新生进行电子注册。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属省级政法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院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应有一定的服务年限,本科试点班的满7年,专科试点班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九、有关优惠政策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在同等分数条件下优先录取。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十、招考咨询电话

省教育厅: 025-83335544

省公安厅: 025-83526136

省司法厅: 025-83591193

省监狱管理局: 025-86265125

省公务员局: 025-83236151

考务咨询电话:025-83236085,025-83235915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公务员局

201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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