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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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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南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

四、考试与招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教育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和科目

笔试时间为 7月31日至8月1日,共两天。

①高中起点大专层次

2010年7月31日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2010年7月31日14:00-16:30 申论

2009年8月1日9:00-11:30 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

②本科第二学位层次

2010年7月31日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2010年7月31日14:00-16:30 申论

2010年8月1日9:00-11:30 民法学

③硕士研究生层次

2010年7月31日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2010年7月31日14:00-16:30 申论

2010年8月1日9:00-12:00 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

2010年8月1日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3、笔试地点:设在各市州,考生可自行选择参加笔试的市州,具体考场安排于考生自行下载准考证时注明。

4、笔试最低开考比例

参加笔试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5。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人数和单位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招录计划调整公告于7月9日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湖南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5、笔试加分

(1)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总成绩加10分。

(2)对在服役期间获得个人三等功、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教育考试总成绩分别加3分、5分。

(3)报考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民族自治县和国家扶贫重点县,户籍在当地的考生,报考少数民族乡所在县(市、区),户籍在民族乡的考生,教育考试总成绩加3分。高校应届毕业生根据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确定。

不累计加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网上填写《湖南省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报名登记表》的同时填写加分栏目。报名时未填写加分项目的人员,不再进行加分。

退役士兵加分审核由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初审,市州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汇总,报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后进行公示。户籍加分审核由省公安厅初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后进行公示。

6、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分×100)×50%

7、笔试成绩的公布

8月25日,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湖南人事考试网上公布考生笔试成绩。

(二)资格审查

8月28日至8月31日,按照管理权限,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对拟面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请考生关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省人事考试网的公告,保持通讯畅通,做好资格审查准备。资格审查时间截至8月31日18:00止。

(三)面试

面试时间安排在9月4日和5日。

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以公务员考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公务员考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排名顺序。如有考生放弃或资格审查不合格,可按笔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参加面试的人员比例为1:3。对未达到面试比例又无递补对象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面试对象可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合格最低分数线为60分。

考试综合成绩计算公式:

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

(四)体检

体检时间安排在9月6日至8日。

体检对象一般根据招录计划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体检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组织实施。人民警察、司法警察的体检标准(含体能测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有体检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按考试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五)考察

考察时间安排在9月9日至13日。体检合格人选确定为考察对象。按照管理权限,由省、市(州)、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的,按考试综合成绩,依次递补一次。

(六)公示和录取

9月10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将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9月15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硕士专业学位以外的其他职位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又无递补人选的,根据实际情况,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调剂。

公示结果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录取手续的办理时间为10月上旬。10月中旬,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入学。

五、关于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专科班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班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研究生班学制两年,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的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呈报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六、其他事宜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对于本公告中公务员录用方面的政策问题,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有关考务方面的问题,由省人事考试院负责解释;有关教育考试和高校毕业生方面的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有关退役士兵的政策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有关单位咨询电话:

省委政法委政治部 0731-82219970

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0731-8268910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管理处

0731-82219372 82219276

省人事考试院 0731-82216500

省教育厅学生处 0731-84715492

省民政厅安置处 0731-84502233

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0731-82206469

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0731-84732644

省公安厅政治部 0731-84590350 84590621

省司法厅政治部 0731-84586425

附件:湖南省2010年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计划表[此文件为压缩包,请下载后解压缩查看]

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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