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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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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疆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

附件一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件二

人民警察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或为“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的;

7.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二、体能测评标准

共四项,考生须全部参加测试,通过三项即为合格。

(一)男子组

项目

标准

25岁以下(含25岁)

10米×4往返跑

≤12″2

1000米跑

≤4′25″

立定跳远

≥2.2米

俯卧撑(限时1分钟)

30个

(二)女子组

项目

标准

25岁以下(含25岁)

10米×4往返跑

≤13″2

800米跑

≤4′20″

立定跳远

≥1.5米

仰卧起坐(限时1分钟)

23个

三、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按照人社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以下项目执行:

1.五官、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

2.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在16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千克;

3.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4.重度腋臭、头癣,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5.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孪缩,不能录用。

6.纹身者不能录用。

7.女性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8.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但具有明显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件三

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自治区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一)咨询电话:

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五处:0991-2391408、2391232

(主要负责法院、检察院机关)

2、自治区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0991-3689769

(主要负责公安机关)

3、自治区教育厅:0991-2699700、2699077

(二)网络报名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0991-4650800、4660010

(三)监督电话: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0991—2392772

自治区纪检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0991—3689635

附件四

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考培养公务员考试科目

 

报考类别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专科层次(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

本科层次(本科及以上学历起点和第二学士学位)

法律硕士

(法学)

7月31日上午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9:00—11:00

7月31日下午

申论

14:00—16:30

申论

14:00—16:30

申论

14:00—16:30

8月1日上午

文化综合

(历史、地理、政治)

9:00—11:30

民法学

9:00—11:30

专业综合I

(刑法学、民法学)

9:00—12:00

8月1日下午

专业综合II

(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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