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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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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广西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

五、体检、考察和录取

招录机关根据计划录用的职位数,依据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照1:2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体检、考察工作分别由自治区政法机关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进行体能测试,按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的,可依次递补人选。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于9月10日前将拟录取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在广西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9月15日前将拟录取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体检、考察和公示时间:2010年9月中旬前

审批、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时间:2010年10月中旬前

入学时间:2010年10月中旬

六、有关优惠政策

(一)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加分计入公务员笔试成绩。

(二)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录用时优先考虑。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三)拿出招录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四项目”人员(具体职位详见附件1)。

七、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录取院校、自治区各有关政法机关及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其他

高中毕业的“同等学力”按以下条件认定:一是初中毕业后满三年;二是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和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其具有“同等学力”。

本公告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自治区公务员局:0771-5866446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0771-5898505

自治区教育厅:0771-5338210

广西人事考试中心:0771-5841400

监督电话:0771-5869619

附件:1、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计划表.xls

2、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工作时间安排表.xls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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