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
应聘人员经笔试、资格审查合格后参加体检。体检参照招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空余名额按成绩依次递补。
六、录取
录取由招聘办公室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职数最后确定人选,毕业生、退伍军人、文秘专业(含女性一名)分别按成绩排榜录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毕业生优先录取;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的加5分,荣获个人二等功的加10分。
七、试用期考核
经考核合格并通过体检的人员需在应聘单位进行3个月的试用,试用期间比照正式聘用待遇。试用期发现不适应岗位工作的可以随时终止聘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对适用期满后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将解除聘用关系。
八、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用人员报经县招聘领导小组批准后,由人社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毕业生档案和退伍军人档案转交县人才中心统一保管,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转出档案需经用人单位和人社部门同意。
九、相关待遇
巡特警合同制辅警,实行聘用制,签订三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聘用关系自动解除,是否继续聘用将根据当时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适时待定。工作期间按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和配发相关装备,工资待遇(月基本工资1000元,月岗位津贴400元),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本次招聘工作的有关事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遇到方案中未尽事项,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报名电话:
盘山县人才中心:3581327
联系人:曲涛 徐冶
盘山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