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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判决书65页 听到宣判14年深呼吸

 

    ■ 三宗罪

1 非法经营罪

变相买卖外汇数额特别巨大

【检方指控】

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港币8.22亿余元用于赌博。

【辩方意见】

黄光裕为还赌债,命令下属划款,在深圳将人民币汇入相关账户,非法换汇的机构代表赌场在深圳接收人民币,此时,黄光裕已经完成了偿还赌债的行为。

此后系非法换汇机构违规操作,即使黄光裕知情,但其本人未实施该行为,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判决】

根据法规,私自买卖、变相买卖或者倒买倒卖外汇,被列为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应理解为不直接进行人民币和外汇的买卖,而采取如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

该行为因发生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故应属外汇非法交易范畴。

本案中,黄光裕在境外赌博欠下巨额港币债务后,将境内人民币汇往深圳相关账户用于归还赌债,其明知该笔钱用途,故以人民币偿还港币债务的行为,系变相买卖外汇,属于非法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破坏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黄光裕因此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2亿元。

2 内幕交易罪

绕过其他高层擅自买卖股票

【检方指控】

2007年4月至9月,作为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决定资产重组期间,黄光裕指使他人使用自己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14.15亿余元。账面收益额为3.09亿余元。

【辩方意见】

黄光裕购买中关村股票是代表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非黄光裕个人行为。

黄光裕买股票目的非套现获利,现有证据证明黄光裕买入中关村股票后未短期抛售,不能认定黄光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杜鹃的辩护人认为,杜鹃参与内幕交易犯罪的程度不严重,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许钟民一方则提出,在内幕交易的事实中,未为自己谋利,无非法所得,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判决】

经查,在购买中关村股票时,黄光裕并未与鹏投公司其他决策层人员讨论研究,他个人实施的行为不能完全代表公司意志。同时,无其他证据证明黄光裕购买中关村股票是为使单位获利,且黄光裕从未有此供述。

法院认为,无论黄光裕在买卖中关村股票时所持何种目的,只要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者,在内幕信息价格交易敏感期内买卖该特定证券,无论是否获利,均不影响对犯罪性质的认定。

对于杜鹃,法院认为其在参与内幕交易共同犯罪中,接受黄光裕的指令,不仅指使有关人员买卖中关村股票,还协助黄光裕管理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决定资金调拨等重要事项。虽为从犯,但所犯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许钟民的辩护人的意见,法院经查属实,酌予采纳。

此罪名黄光裕被判有期徒刑9年,罚金6亿元。之妻子杜鹃和许钟民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和3年,罚金2亿和1亿。

3 单位行贿罪

私下宴请办案人员干扰执法

【检方指控】

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润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两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靳红利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构成单位行贿罪,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辩方意见】

黄光裕律师称其并未向相怀珠提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托;国家工作人员靳红利具有索贿情节。黄光裕单位行贿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国美公司表示,在北京总队相怀珠侦办鹏房公司涉嫌漏税犯罪过程中,黄光裕、许钟民向相怀珠提出保密调查、尽快结案的要求正当合法,并非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北京市局经侦处收到举报国美公司涉税问题的线索后,许钟民要求相怀珠将举报线索上提至北京总队,以及在税务机关对国美进行税务检查时,黄光裕、许钟民向有关稽查人员提出保密调查的请求亦属于正当合法,所给予的款项是基于对有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注意执法方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感谢。给靳红利的人民币120万元,属于被索贿。

鹏房公司提出,黄光裕直接或通过许钟民向相怀珠提出尽快结案、保密调查等请托的原因,是因为鹏房公司涉嫌犯罪被调查,影响了国美公司的经营,故撤销鹏房公司涉嫌犯罪案件的真正受益人是国美公司,与鹏房公司的利益无关,且上述请求并不违法。而鹏房公司被搅入骗贷案,后被撤案,距黄光裕给予相怀珠款物间隔较长,不能证明此举是感谢相怀珠为鹏房公司牟利。

【法院判决】

经查,黄光裕作为鹏房公司、国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执法机关办理两家公司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直接或通过许钟民私下约见办案工作人员,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所提要求的内容本身违法,但私下约见并宴请办案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在客观上对办案人员施加了不正当的影响,干扰了正常的执法工作,这种形式上的违法性,亦属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符合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证据已证明,对鹏房公司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办,从社会影响方面已同时涉及鹏房公司和国美公司经营上的切身利益。

对于国美公司和黄光裕、许钟民的辩护人所提,黄光裕给予靳红利120万元系靳索贿,根据现有证据,许钟民虽在供述中称,靳红利对收到30万元的银行卡不满意而索贿,但此情节靳红利并未予以证实,故认定其索取贿赂的证据不足;且该120万元是在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后,黄光裕出于感谢而给予靳红利的,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数额。

国美、鹏房公司以及黄光裕有自首情节,对黄光裕判处有期徒刑2年,许钟民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国美处罚金500万元,鹏润地产罚金120万元。

■ 庭外

记者围追黄光裕律师

昨日上午8时许,二中院北门和西门已有多名警察执勤,两个大门之间大约500米的范围都被拉起了警戒线,安保规格严过以往任何一次。交通协管员严格控制法院周边的停车位。8名法警和民警在通往该院一层第二法庭把守,每个进去的人都要经过仔细检查。

来自香港和内地的约30多家媒体记者早已在此等候,但直到9时30分的宣判时间,仍未见到黄光裕案的任何一名律师和家属通过安检入场。

10时10分许,黄光裕的辩护律师杨照东从二法庭走出来,刚出大门,30多名记者随即跟了上去。杨律师表情沉重,步履很快,直到他走出警戒线范围,才被飞跑上前的大批记者截住。他并未停止脚步,整个包围圈缓慢的移动着,杨律师简单回答了几个问题,但对细节问题闭口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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