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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考研法硕选举法法条剖析

  记忆口诀:(1)两个“多于”无效,票数多无效,选票人多无效;

  (2)直接选举常规形态:双过半当选;间接选举常规形态:单过半当选;

  (3)直接、间接非常规形态:符合当选条件超过应选名额时,得票多当选;票数相当者,再选一次;符合当选条件少于应选名额时,令行选举。根据得票多少顺序和差额比例,确定名单。选票直接选举1/3,间接选择过半。

  第四十七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记忆口诀:(1)县50,乡30,向县人常提书面罢免要求;

  (2)代表有权提口头或书面申辩意见。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记忆口诀:(1)主席团或1/10,可向人大提罢免案;主任会议或1/5可向人常提罢免案;主十(1/10)常五(1/5)

  (2)代表有权在人大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口头或书面申辩意见;

  第五十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记忆口诀:过半数通过,间接选举罢免协议送上一级人常备案、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记忆口诀:(1)间接选举县级以上代表→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辞职→过半数通过→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2)直接选举县级代表→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过半数通过→仅公告不备案。

  (3)直接选举乡级代表→本级人大书面辞职(乡级不设人大常委会) →过半数通过→仅公告不备案。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记忆口诀:(1)专门委员会仅设置在县级以上(不含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需公告,即间接选举需公告。注意与第52条公告相区别:前处公告仅指辞去代表之公告,此处公告特指常委会人员、专门委员会辞去职务之公告。

  (3)乡、民族乡、镇的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公告。

    注:上文为文都考研法硕辅导名师李哲天整理的独家资料,转载请注明来源:文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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