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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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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辅导:报关单业务填写规范(4)

  三十四、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2、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142");

  3、料件复运出境货物, 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代码"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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