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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商品编码辅导:商品归类注释(5)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食用产品(整个或切块的动物肠、膀胱和胃以及液态或干制的动物血除外);

  (二)生皮或毛皮(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三章),但税号05.05的货品及税号05.11的生皮或毛皮的边角废料仍归入本章;

  (三)马毛及废马毛以外的动物纺织原料(第十一类);

  (四)供制帚、制刷用的成束、成簇的材料(税号96.03)。

  二、仅按长度而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视为未加工品,归入税号05.01。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兽牙”,是指象、海象、一角鲸和野猪的长牙、犀角及其他动物的牙齿。

  四、本协调制度所称“马毛”,是指马科、牛科动物的鬃毛和尾毛。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各种未经加工或仅经简单加工的各种动物质材料。这些材料一般不作食品(某些动物的肠、膀胱及胃除外),而且协调制度的其他章也不包括它们。

  本章不包括:

  一、动物脂肪(第二章或第十五章)。

  二、未烹煮的食用动物皮(第二章)或鱼皮(第三章)(烹煮的皮归入第十六章)。

  三、已干燥的治疗用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已否制成粉末(第三十章)。

  四、动物肥料(第三十一章)。

  五、生皮及皮张(未加工或经洗涤、消毒或为了保藏而作过处理但未进一步加工的带有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第四十一章)。

  六、毛皮(第四十三章)。

  七、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纺织原料(马毛及废马毛除外)(第十一类)。

  八、天然或养殖珍珠(第七十一章)。

  05.01 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

  本税号包括未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已洗涤,包括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平行排放人发,以及人发废料。

  本税号不包括经过简单洗涤以外加工(例如,稀疏、染色、漂白、卷曲或为制作假发进行加工)的人发(人发废料除外)以及已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税号67.03,参见该税号的注释)。但本款不适用于废人发,废人发(即使是漂白或染色发等的废料)一律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人发制的滤布(税号59.11)。

  (二)人发制的发网(税号65.05)。

  (三)其他人发制品(税号67.04)。

  05.02 猪鬃、猪毛;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上述鬃毛的废料:

  10 — 猪鬃、猪毛及其废料

  90 — 其他

  本税号货品可以散装、松扎成捆或紧扎成束(鬃毛平行排放、根端较为平齐),也可以未经加工,或经洗涤、漂白、染色或消毒。

  其他制刷用兽毛包括黄鼬、松鼠及貂的毛。

  但本税号不包括成束或成簇的鬃毛(即制成不需分开或仅经简单加工即可直接装于帚或刷上的鬃毛束)。它们归入税号96.03(参见第九十六章注释三)。

  05.03 马毛及废马毛,不论是否制成有或无衬垫的毛片

  本税号包括马科或牛科动物的鬃毛或尾毛;不仅包括未经加工的马毛,还包括经洗涤、漂白、染色、卷曲或其他加工的马毛。它们可以散装、成束或成绞等。

  本税号还包括在纺织物或纸等衬料上铺成一层的马毛或夹放在用钉书钉钉上或简单缝上的两层纺织物或纸等材料当中的马毛。

  本税号不包括经纺制或发梢打结连接的马毛(第五十一章)。

  05.04 整个或切块的动物(鱼除外)的肠、膀胱及胃,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

  本税号包括动物的肠、膀胱及胃(税号05.11所列鱼的内脏除外),不论是否整个或切块,也不论可否供食用或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但经其他加工或保藏的不归入本税号(一般归入第十六章)。

  本税号也包括:

  一、皱胃膜(小牛、小羊等的),不论是否切割或干制,用于提取凝乳酶。

  二、肚及瘤胃(烹煮的归入第十六章)。

  三、未加工的金箔肠衣,即牛或羊盲肠的外膜。

  本税号还包括纵向撕或割成长条的肠及金箔肠衣(主要是牛的肠衣),不论内膜是否刮去。

  肠主要用于制香肠肠衣,也可用于制无菌外科肠线(税号30.06)、网球拍弦(税号42.06)或乐器弦(税号92.09)。

  本税号也不包括将皮纤维浆挤出后,用甲醛和苯酚溶液硬化的“人造肠”(税号39.17)及将破裂天然肠胶合在一起的“人造”肠(税号42.06)。

  05.05 带有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羽毛及不完整羽毛(不论是否修边)、羽绒,仅经洗涤、消毒或为了保藏而作过处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末及废料:

  10 — 填充用羽毛;羽绒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未经加工或仅经洗净、消毒、为保藏而进行处理但未进一步加工或制成标本的下列货品:

  一、带有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例如,头、翅)。

  二、羽毛和不完整羽毛(不论是否修边)及羽绒。

  本税号也包括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碎屑、粗粉及废料。

  本税号的货品可供制被褥、装饰(通常须进一步加工)或其他用途。不同种类羽毛在协调制度的归类上并无区别。

  本税号所称“不完整羽毛”,包括沿羽毛直撕开来的羽毛片、从羽轴上切割下来或附着在羽轴削片上的羽支(不论是否修边)、羽管及羽轴。

  羽毛或羽绒用布袋作零售包装但明显不是制成坐垫、枕头的仍归入本税号。简单捆扎在一起以便于运输的羽毛也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加工程度超出本税号所列范围(例如,漂白、染色、卷曲)或制成标本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羽毛及不完整羽毛制品等。这类物品一般归入税号67.01(参见该税号注释)。但已加工羽管及其制品应按其主要特征归类(例如,钓鱼浮子-税号95.07;牙签-税号96.01)。

  子目注释:

  子目号0505.10

  所称“填充用羽毛”,是指家禽(特别是鹅或鸭)、鸽子、鹧鸪或类似禽类的羽毛,但粗大的翼毛或尾毛及分级时摒弃的粗大的羽毛除外。所称“羽绒”,主要指鹅或鸭毛中最为细小、柔软的绒毛,它与羽毛的区别在于没有硬羽轴。上述羽毛及羽绒主要用于填充被褥及其他制品,例如,坐垫及保暖服装(例如,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

  05.06 骨及角柱,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酸处理或脱胶;上述产品的粉末及废料:

  10 — 经酸处理的骨胶原及骨

  90 — 其他

  本税号的产品主要用于雕刻、制胶或作肥料。

  本税号包括:

  一、骨及角柱(角内骨),未经加工或已去脂(用各种方法去骨脂)。

  二、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的骨,即将骨简单加以锯割,除去其多余部分,或加以横切或直切,有时还粗刨或漂白,但除这些工序外,未进行其他加工。因此,矩形(包括正方形)板、片或其他形状的骨(不论是否抛光或经其他加工)及骨粉模制产品均不归入本税号,而应归入税号96.01或其他列名更为具体的税号。

  三、酸处理的骨,即骨的石灰质已用盐酸溶解,骨的原形不变,但仅保有蜂窝状组织及软骨部分(骨胶原),易于转化为胶。

  四、脱胶骨,即已用蒸汽脱胶的骨,通常成粉状(蒸汽骨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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