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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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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点专练(12)

  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带*者后附解析)

  *1.C; 2.D; 3.B; 4.B; 5.C; 6.D; 7.B; 8.A;

  9.B: 10.D

  【解析】

  1.答案C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第12.2.1条规定:“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d前支付”。

  4.答案B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第10.4.2条规定:“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人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8.答案A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第17.3.2条第(6)款规定:“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C、E; 3.C、D、E; 4.A、B、D、E;

  5.A、B、C、E; 6.B、D、E; 7.A、C、D、E; 8.A、D;

  9.C、D

  三、案例题

  【案例l】答:

  (1)从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看,本例合同属于可调价格合同。

  (2)变更合同价款程序的不妥之处改正如下:

  第1条,“工程变更发生后的7d内”,应改为“变更发生后的14d内”;

  第2条,“若工程变更发生后的7d内”,应改为“若变更发生后的14d内”;

  第3条,“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d内应对此予以确认”,应改为“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d内审批完毕。”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办法确认: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作量或减少部分的工作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案例2】答:

  (1)工程预付款:2100×15%=315万元;

  预付款起扣点:2100-315/65%=1615.38万元。

  (2)动态结构调值公式及计算如下:

  P=P0(a0+a1A/A0+a2B/B0+a3C/C0+a4D/D0+a5E/E0)

  =2100×(0.2+0.35×140/130+0.05×120/110+0.15×138/120

  +0.15×145/125@0.1×160/135)

  =2100×(0.2+0.376+0.0545+0.1725+0.174+0.1185)

  =2100×1.0955=2300.55万元。

  (3)钢筋价款可以调整;

  理由:钢筋实际工程量与清单量量差:丨(9600-10176)/10176 丨=5.6%>5%,故可以调整;

  调整后钢筋价款:9600×5800×1.05=5846.40万元。

  土方价款可以调整;

  理由:土方实际工程量与清单量量差: 丨(30240-28000)/28000丨=8%>5%,故可以调整;

  不调整部分:28000×(1+5%)=29400;

  调整后土方价款:29400×32+(30240-29400)×3 2×0.95=96.63万元。

  【案例3】答:

  (1)预付款为:800×25%=200万元;

  起扣点为:800-200/70%=514.29万元。

  (2)二月拨付工程款:130×(1-5%)=123.50万元;

  累计工程款:80×(1-5%)+123.5=199.50万元;

  三月拨付工程款:215×(1-5%)=204.25万元;

  累计工程款:199.50+204.25=403.75万元;

  四月完成产值180万元,扣除质保金后为180×(1-5%)=171万元,

  403.75+171=574.75>514.29,应从4月开始回扣预付款;

  则四月拨付工程款为:171-(574.75-514.29)×70%=128.68万元;

  累计工程款为403.75+ 128.68=532.43万元。

  (3)经过材料调整价差后,该工程总造价为:800+800×70%×l0%=856万元;

  竣工结算时,甲方应付工程尾款为:856-(856×5%)-200-532.43=80.77万元。

  (4)本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工程保修年限为:该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防水工程保修年限为:5年;

  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年限为:2年;

  给排水工程保修年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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