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420140 工程价款计算与调整
复习要点
1A420141 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1A420142 预付款和进度款的计算
1A420143 竣工结算的确定与调整
考点分析
1.合同价款的确定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之一: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合同价款的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规定,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格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规、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格。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d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d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估价申请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3.预付款
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25%,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作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小型工程(一般指30万元以下)可以不预付备料款,直接分阶段拨付工程进度款等。
预付款起扣点=承包工程价款总额-(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4.竣工结算
调值公式法:P=P0(a0+a1A/A0+a2B/B0+a3C/C0+a4D/D0)
应用调值公式时注意以下四点:
(1)计算物价指数的品种只选择对总造价影响较大的少数几种。
(2)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调价品种和波动到何种程度可调整(一般为10%)。
(3)考核地点一般在工程所在地或指定某地的市场。
(4)确定基期时点价格指数或价格、计算期时点价格指数或价格。计算期时点是特定付款凭证截止日期前49d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