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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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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青海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公告

  四、其它事项

  (一)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加分政策如下:

  1.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对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报考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退役士兵不报考定向退役士兵考录职位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4.退役士兵报考定向退役士兵考录职位的,不再享受退役士兵的加分优惠政策。退役士兵是少数民族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退役士兵是汉族的,按汉族有关加分政策执行。

  以上符合加分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二)笔试《申论》答题要求。报考各自治州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

  (三)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要求。在本省服务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的人员报考公务员时,按青人社厅发〔2011〕20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认定。

  (四)体能测试。笔试结束后,在面试前,报考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有关要求需进行体能测试,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体能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五)开考比例。报名时,每个招录培养职位与报考人数之比为大于1:3,对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招录培养人数。面试时,每个招录培养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经资格复审、体能测试后,每个招录培养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小于1:2时,面试成绩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按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的顺序进入下一考录阶段,如考试总成绩为第一名的面试成绩达不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面试平均分的,该职位招录计划取消。

  (六)总成绩并列的处理。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阶段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阶段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取培养人选。

  (七)体检、考察。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工作由省公安厅组织。考察工作由各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公安局负责。体检、考察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仅递补一次。

  (八)国外学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本次考试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得举办也不得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由相关部门认可的与公务员考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公务员主管部门均不予认可,请广大考生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联系电话:

  青海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和职位管理处:0971-6310187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

  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0971-8293046

  海南州人社局:0974-8512820

  海西州人社局:0977-8222260

  海北州人社局:0970-8643456

  黄南州人社局:0973-8723301

  果洛州考试中心:0975-838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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