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有关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情况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副校长、研究生部主任、各专业学科带头人、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干部、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学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的过程控制和指导监督,并在评奖期间设立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受理研究生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且入学满1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推迟毕业的研究生除外)。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在学年鉴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基本条件如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德优良,诚信守法,维护稳定,爱国爱校;
(二)学习勤奋,基础扎实,学风端正,成绩优良。本学年每门课程考试成绩均不低于80分或达到良好;
(三)遵守学术道德,科研能力突出,学术行为端正,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本学年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学术刊物或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其它突出的科研成果;
(四)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公益和文体活动,在担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中做出优秀成绩;
(五)在学校、学院研究生会、班级工作中做出优秀成绩;
(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参评者,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学年在大学学报或一般国家核心刊物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本学年考试成绩课程学习成绩优秀,居同年级同专业的前五名。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研究生部结合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总比例和额度,根据研究生的初试、复试成绩以及入学后的学习或工作表现,讨论和确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入选名单,并予以公示;
2.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研究生部提供的最终学业奖学金学生名单予以核准,报校长审批。
(二)第二、三学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个人申请。研究生本人应根据学校制定的具体评定细则(如下),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在每年的9月10日之前将填写好的《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表》一式两份和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部,申请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注:毕业学年只评选优秀毕业生
2.研究生部评审。在研究生辅导员组织的班级民主推荐提名和参考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生部认真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在学校下发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范围内,确定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研究生部提供的最终学业奖学金学生名单予以核准,报校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