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上海政法学院设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17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校设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激励我校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创新能力,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设置类别、评定比例和发放标准
第五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设置类别、评定比例和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定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副校长、研究生部主任、各专业学科带头人、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干部、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学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奖的过程控制和指导监督,并在评奖期间设立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受理研究生的咨询和投诉。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实际,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制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推迟毕业的研究生除外)。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申请者须为上海市地方普通高校招收和培养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当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一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进行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 有意愿申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申请本奖所填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相对应)获得,且不得在本奖项申报中重复使用。同时,硕士研究生可提交1封校外专家推荐信。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较深入的了解。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申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核实申请者填报信息的真实性,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评定结果和相关材料应在学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若硕士研究生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评公示期内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部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若研究生对研究生部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研究生部答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提起申诉。学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长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此意见为学校的最终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