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校生管理与待遇、奖助制度
在校生的管理与待遇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参照全日制科学学位研究生的奖助制度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六、全日制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就业前景
全日制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就业政策,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由于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与培养过程强调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药学硕士专业学位毕业生有着一定的实践经历,使毕业生具备更多的适应社会需求的职业能力,就业前景将更加宽广。
【设置方案】
一、为适应我国医药事业发展对药学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药学人才培养体系,创新药学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药学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药学硕士专业学位。
二、药学硕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Professional Master of Pharmacy”,缩写为M.Pharm。
三、药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是:面向药物技术转化、生产、流通、使用、监管等职业领域,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较好掌握药学及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药学专门人才。
四、药学硕士的课程设置要充分反映药学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突出交叉性、实用性,重视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强调以应用和问题为主线对不同学科知识加以整合,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方法要重视运用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
五、药学硕士的培养过程须突出药学实践导向,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半年。
六、药学硕士专任教师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重视吸收来自药学实践领域的专业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构建“双师型”的师资结构。
七、学位论文的选题须紧密结合药学及相关领域科技转化、注册与申报、生产与技改、推广与流通、药学服务及药品监管等实际问题,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学位论文类型可以是专题研究、典型案例分析、技改方案等,体现综合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答辩形式可多种多样,答辩成员中须有药学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八、修满规定学分、专业技能考核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药学硕士专业学位。
九、积极推进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与药学类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
十、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一、药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六)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1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