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华“囚徒困境”
“最近公司在合作伙伴资质审查方面又严格了很多。”来自甲骨文中国公司的销售人员告诉记者,有些代理商被加入公司的黑名单,与他们相关的合作将被禁止。据悉,大型跨国IT企业在华基本上都是奉行间接销售模式,代理商是重要的中间环节。
据报道,2010年5月IBM开展在华最大规模廉政自查风暴,因牵涉“培训资金”的申请作假,超过120名IBM中国雇员被集中“清查”,其中约有100人被降级,20多人被要求离开。
长期负责FCPA诉讼案件的律师柯礼晟接受专访时认为,在中国遵守FCPA有两方面挑战,即“政府官员”定义的广泛性,以及礼物、招待定义的广泛性。
首先,FCPA是对行贿“政府官员”的行为加以处罚。不过,“政府官员”的定义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和机关的雇员,还包括政府的“执行机构”——被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解释为政府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商业实体,如国有企业、国营医院或国家出资的大学——的雇员。
中国大部分大型企业是国有企业,政府参股其中,有时很难确定某一公司实际上是否由中国政府拥有或控制,使得跨国企业很难把握尺度,风险意识会降低。
其次,在国际商业交往过程中,为建立关系或者表达对商业伙伴的尊重,提供礼物、用餐、娱乐和其他招待是普遍的。
柯礼晟解释说,跨国企业面临的风险在于如果上述行为被(或将被美国当局)视为带有腐败意向就会构成违法。由于FCPA没有针对“最小额”的例外,也没有适用于所有公司和所有行业的统一标准。许多外国跨国公司无法确定在中国什么标准的礼物、用餐和娱乐是适当的。
王志乐认为,中国的人情文化里的礼尚往来有一些灰色地带,如果跨国公司掌握不好合规规定与中国风俗之间的平衡,就会踏入雷区。“很过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就面临着‘囚徒困境’。”王志乐解释说,一方面坚持合规有可能失去市场,另一方面不合规又面临比境内企业更大的风险。
受访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均表示,对于任何公司来说,支付、销售、采购环节以及通过第三方同政府、客户打交道都是高风险的领域。
商业反腐调查取证难
一旦美国政府告知公司,政府认为公司存在违规问题,大多数公司会在政府的监督下进行内部调查。柯礼晟解释说,一方面,企业需要向美国政府提交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另一方面,企业的内部调查必须尽快进行,以确定违规是否发生,同时对所产生的问题进行补救。
公司自查或者通过独立第三方调查是FCPA案件最主要的取证方式。“一般美国政府的机构设置不大,它们没有足够的人力,无力去查”。王志乐认为。
丽贝卡·珀斯顿则表示,是公司自己调查还是寻找第三方来做调查,对政府来说是一个经济问题。她解释道,美国政府没有足够的钱来进行调查。而对于公司来说,虽然自查或者寻求第三方调查的费用很高,但是如果不配合政府进行调查,将面临比调查费用高得多的惩罚,公司别无选择。
据悉,当年西门子公司曾聘请了一位德国司法部门退休的官员来主持公司的清查工作,聘请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查阅了所有相关的业务记录,询问了西门子多个国家子公司的高层、中层和相关人员。西门子为此支付了高达8.57亿欧元的顾问费。
此外,由公司或者聘请独立第三方而非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可以避免跨国司法管辖权限制。但是,国家间国情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常常给调查取证带来挑战。
曾参与过海外腐败案件调查取证的丽贝卡·珀斯顿认为,在国外调查取证比较困难。
首先,语言不同,尤其涉及到法律术语,用词的差别常常导致“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的状况。
其次,对所在国的法律不了解。比如,调查时律师需要查看公司的业务文件、资金账簿等相关资料,有时需要把它们带回美国进行数据分析。但是,律师首先要清楚他们是否有这样做的权限。因此,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进行调查,当地律师的帮助非常重要,以免违反当地的法律。
最后,当地律师对美国法律不了解。由于两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环境不同,需要对当地律师做基本的培训。
除调查取证困难外,丽贝卡·珀斯顿告诉记者,她曾咨询过前负责FCPA案件的美国检察官,与中国政府合作感觉如何。她回答说,有时很不错,有时很糟糕,中国司法系统的层级太多了,有时候根本就不知道应该去找哪个部门合作。
反腐国际合作日益增强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腐败问题越来越突出。根据经合组织提供的数据,目前在经合组织《反腐败协定》下进行调查的腐败案件有250件左右。
前美国司法部特别检察官的丽贝卡·珀斯顿认为,腐败现象是全球性的,每个国家都有惩治腐败的法律,只是实行力度强弱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各国的经济依存度越来越高,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也日益增强。
目前,一些国家正试图在全球掀起反腐大潮。中国欧盟商会法律工作组组长、翰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博凯德告诉本刊记者,FCPA越来越被大家熟知,不仅美国公司,欧洲公司也加强了腐败的打击力度。美国的FCPA是一个标杆,而即将实施的英国反贿赂法的标准比FCPA还高。
“中国是反国际腐败的重要环节。”经济合作组织法务部部长尼古拉·博努奇接受《财经国家周刊》采访时指出,一方面,大量的跨国企业为了在中国立足,可能会行贿中国的公职人员;另一方面,中国有大批的企业“走出去”,有可能涉嫌在其他国家行贿。
目前,中国正积极投入国际反腐败行动,开展国家间合作,共同查处跨国商业贿赂案件。中纪委监察部外事局副局长孔祥仁近日表示,目前正讨论专门整治跨国商业贿赂的立法问题,正在研究如何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条款与中国法律的衔接,
中国的纪检委、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都专门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的小组。王志乐认为,目前,中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政府机构很多,但是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特别要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