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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海市公务员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第五部分 民法

  一.基础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四.代理: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

  五.物权:物权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物权的保护,所有权,相邻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六.债权:债的概念和种类,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七.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权,身份权。

  八.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与规定,主要的侵权责任。

  第六部分 合同法

  一.基础概念: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合同履行的担保。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六.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第七部分 知识产权法

  一.基础概念: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及其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邻接权,著作权的保护。

  三.专利法:专利法和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人及其权利,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程序,专利权的保护。

  四.商标法:商标和商标法,商标权利,商标注册,商标权的使用,商标权的保护。

  第八部分 经济法

  一.公司法:基础概念,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竞争法

  (一)反垄断法:基础概念,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三.市场秩序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概念,消费者的权利与权益保护,经营者的义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二)产品质量法:基础概念,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和罚则。

  (三)食品安全法:基础概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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