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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201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工作开始

  第四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十一条各市(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部门按时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的日常收集和整理工作,不断充实档案新内容。

  第十二条收集材料的主要范围是:本人转业后的就业经历、就任职务、再教育经历、专业技术职称、科研成果、表彰奖励及加入各种组织材料;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工资、待遇及退役金变化材料等。

  第十三条凡属归案材料必须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收集审查,经组织批准形成。

  第十四条归案材料要做到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填写规范、装订整齐,并按原档案装订顺序归档装订。

  第十五条收集材料要求及时准确。原则上新材料要在材料发生一个月内完成收集工作。每年年末对新材料归档装订一次。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和转递

  第十六条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调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用人单位查阅档案须出具介绍信并填写查阅档案审批表,经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批准,方可查阅。

  第十七条查阅档案人员须是中共党员;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档案材料;不得查阅亲属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第十八条转出的档案要完整齐全,必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本人自带。收到档案经过核对无误后,将回执于10日内退回。

  第六章档案的保管和保护

  第十九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必须遵照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

  第二十条各市(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档案保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到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使每本档案达到整齐、完整、真实、实用。

  第二十一条要严明档案管理工作纪律,对档案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军转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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