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布面试成绩
面试成绩确定后,由各市委组织部于12月4日予以公布。(具体公布方式见各市公告)。
如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则该考生面试成绩必须达到本场面试的平均成绩。
参加面试时,考生须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或与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符者,不得参加面试。
确定面试人员前,如有考生放弃面试资格或因其它原因被取消面试资格的,空缺名额可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六、体检与考察
参加体检的人员以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40%+面试成绩×60%)由高到低,按照体检人员与拟选拔职位3: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并由各市委组织部予以公布。(具体公布方式见各市公告)
体检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2013]58号)等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标准组织实施。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主要考察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面试后因考生自愿放弃、体检考察不合格等产生的空缺职位,不再递补。
七、确定拟任职人选及公示
县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平时工作表现等,等额提出拟任人选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提交县(市、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县(市、区)委常委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讨论决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履行有关手续。有影响任用问题的,经县(市、区)委组织部调查认定并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取消任用资格,该职位不再递补。
八、任职和试用
新任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必须在所报考的公开选拔岗位工作,不得借调或调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办理相关手续,任乡镇(街道)副科级领导干部同时办理公务员登记、备案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用职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省委组织部咨询电话:0351—4019351(公务员处)
省纪委监督电话:0351—12388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