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政府《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第139号令)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江人社发〔2010〕573号)精神,现就2013年下半年江门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详见附件1《2013年下半年江门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岗位表》。
二、应聘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身体条件,以及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2013年上半年江门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岗位表》)。
(二)专业、学历、学位要求
招聘岗位已根据用人单位要求,按《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3年版)》进行了专业、学历设置,报考人员须按《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3年版)》进行报考。岗位要求学科类别的,目录中学科类别内所列专业的人员均可报考,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目录的(没有专业代码),按目录中的相近专业确定学科类别。岗位要求为目录中或目录外的具体专业的,则报名人员毕业证上的专业表述必须与岗位要求完全一致,否则不具备应聘该岗位资格。应聘人员学位种类、学校院系种类、修读课程、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均不能作为报名专业的依据。招聘岗位没有要求学位的,应聘人员是否取得学位不影响报名。
(三)工作年限
招聘岗位如设定工作经历年限要求的,工作经历起算时间为: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或参加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的,以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以在该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起始时间算起;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的,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在军队工作的经历以及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务经历,视为工作经历。从事指定岗位工作经历的,以单位出具证明、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等材料为依据。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期为2013年9月底止。在校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工作经历。
(四)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分“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应届毕业生”指在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不含2012年及2012年以前暂缓就业毕业生以及2014年后毕业的在校生),且须于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名的,必须使用最高学历专业报名;社会人员可用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学历专业报名。港澳学习、留学归国人员应聘的,报名时毕业未满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已满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