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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缴费。
(1)缴费依据及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0〕269号)规定的标准收费,报考人员须缴纳报名考试费60元(其中报名费10元、考试费50元)。
(2)缴费方式:
现场报名的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后直接到自治区港航管理局财务科缴费。
邮寄报名人员待接到资格审查合格通知后,须通过银行柜台转帐的方式缴费(请在“附注栏”填写报考单位、报考岗位及报考人姓名)。账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账号:2102101129300007637;开户行:工行南宁市公园分理处。
缴费截止时间:2013年9月27日。未按时缴费或未按规定进行缴费确认导致无法识别报考人员身份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笔试。
1.笔试采用闭卷作答方式。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00分。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和运用能力。除对报考自治区港航管理局机关船舶检验和财务管理岗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外,报考其他招聘岗位的人员一律须进行笔试。
2.笔试由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招考岗位与报名人数的比例需达1:3方可开考,如招聘岗位与报名人数比例不足1:3时,相应核减招聘岗位人数或取消招聘岗位。
3.笔试地点设在南宁市,考试具体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笔试成绩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广西港航管理局网站上进行公布。
(四)面试。
1.面试人员的确定。笔试结束后,每个岗位按照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报考自治区港航管理局机关船舶检验和财务管理岗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直接进入面试。如招聘岗位与报名人数比例不足1:3时,相应核减招聘岗位人数或取消招聘岗位。
2.面试由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工作在统一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内进行。
面试采取以结构化为主的方式进行,对科技信息、信息化等岗位人员,可结合岗位特点采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的方式进行。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应聘者的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以及自我认知程度等。实际操作能力测试重点考察应聘者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含实际操作能力测试)考评组考官7人,按规定比例由招聘单位、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指派的人员,以及招聘单位以外专家组成。
3.应聘者参加面试(含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时须携带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经核对无误后方能进入考场。
4.面试(含实际操作能力测试,下同)分值满分为100分。面试结束后,即时宣布该面试考场考生面试成绩及岗位排名,并由考生签名确认。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网站公布当天全部考生的面试成绩及岗位排名。经人社部门核准开考或因考生缺考,面试时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该岗位考生成绩须达到该考场面试满分值70%以上(含70%)的方可按招聘需求进入下一程序。考生成绩都达不到70%以上分值的,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5.现场监督。成立面试现场监督组,监督组成员2-3人,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及纪检监察人员组成。
6.总成绩。笔试与面试成绩按5:5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直接进行面试的岗位以面试成绩为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和广西港航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7.面试地点设在南宁市,考试具体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核。
1.面试结束后,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根据招聘岗位的性质和特点,以招聘岗位1:1.5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用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岗位匹配度等情况,同时要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2.因考核不合格出现招考岗位人选缺额的,在同岗位考试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进行考核。
3.经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考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六)体检。
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组织体检人选到县级以上具有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行负担。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考岗位人选缺额的,在同岗位考核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七)公示和聘用。
1.对考核、体检均合格的人员,经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并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广西人才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和广西港航管理局网站上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招聘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依次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聘用、工资等相关手续。办理聘用手续时,须提供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职称证书等,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
3.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实行见习(试用)期制。见习(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期为12个月,其他受聘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4.见习(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见习(试用)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