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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

  第四章 考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考察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以及听取所在学校、工作单位、社区(村)情况介绍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 考察的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组织成员学习、熟悉考察规定和有关要求,掌握考察方法;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必要时可发布拟录用人员考察预告;

  (三)到考察对象的学习、工作单位进行考察,也可到其生活所在地和曾工作单位深入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和考察对象本人核实相关情况;

  (四)考察组撰写考察报告并提出考察结论建议,招录机关对考察报告进行研究并作出考察结论;

  考察报告作为公务员录用审批的申报材料,必须有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五)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应告知其对考察结论如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考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录用考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人事 公务员录用 考察 细则 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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