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问:如何理解“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这一条件?
答:这个条件是指1977年8 月26 日至1995年8 月26 日期间出生的人员。
13.问:什么叫基层工作经历?
答:《职位表》上明确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以及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及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14.问: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答:在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起算。
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算;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
15.问:“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计算?
答:“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2年”的计算方法是:截止到2013年8月底,报考人员在基层工作的累计时间为满2年(对年对月)。
16.问:普通高校就读期间的工作经验是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在普通高校就读期间工作经历,视为社会实践经验,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当然,这里的在校的社会实践,特指普通招生计划的学生在校的社会实践。如果是成人教育在职参加的学历教育,其就读期间依然从事正常的单位工作,这不属于社会实践,其工作经历有效。
17.问:身份证、少数民族证等证件的个人信息与个人档案不一致,以何为准?
答:当个人信息不一致时,以个人档案为准,考生在报考前应委托档案保管单位工作人员查阅本人档案,确定符合报考条件后方可报考。
18.问: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位,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特别事项?
答:(1)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①年龄要求。年龄不超过30周岁,报考法医职位的,年龄放宽至35周岁;
②需参加体能测评并合格。体能测评比例见职位表,测评项目及标准详见第35问;
③体检标准特别是视力标准有特别规定。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狱医、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其他职位按“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的标准执行;
④考察有特别规定。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等规定考察,原则上实行实地考察,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曾被开除公职(学籍)的或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不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的;
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成年管教、劳动教养或近五年内曾受到治安处罚的;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曾参与赌博、邪教、色情、吸毒、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违纪活动,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曾参加过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配偶、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犯罪正在服刑的;
配偶、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配偶、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60天内政治背景仍无法查清的;
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特殊情况超过考察期60天仍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考察无法终结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上述“直系亲属”指父母(含继父母和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近亲属”指同源于父母(含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母,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父、姨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