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针对对外劳务合作中,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昨日,《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普遍存在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保证金,草案明确指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要求劳务人员提供押金或者担保。”
草案还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劳务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保证其人身安全。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时存缴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诸如劳务合作企业违反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外派人员的服务费用;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的费用。
为保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素质和能力,草案对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规定了较高的门槛。如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中至少5人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并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足额缴纳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等。
如果对外劳务企业要求劳务人员提供押金或者担保,情节严重的,将会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如果组织劳务人员赴境外从事与赌博、色情行业相关的劳务活动,企业将面临最高100万的罚款,主要负责人也会面临最高10万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