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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执业药师药学综合知识技能:处方概述

   2013执业药师药学综合知识技能:处方概述

  处方概述

  一、处方的定义

  1. 广义的处方定义:制备任何一种药剂或制剂的书面文件称处方。

  2. 医疗机构使用的处方定义:

  3. 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的性质

  处方具有:

  1 法律性

  2 技术性

  3 经济性

  三、处方的分类:按其性质分为法定处方、医师处方(最常用)和协定处方(仅限于本院用)三类

  ⑴法定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⑵医师处方是医师为患者诊断、治疗和预防用药所开具的处方。

  ⑶协议处方是医院药剂科与临床医师根据医院日常医疗用药的需要,共同协商制定的处方。仅限于在本单位使用

  四、处方的格式处方由三部分组成:处方前记、处方正文、处方后记。

  五、处方的书写

  1.处方书写的基本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任何人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

  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

  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6.化学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

  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药名之前写明。

  8.剂量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

  留样备案。

  12.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13.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

  纳克(ng)皮克(p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1)、微升(μ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饮片以剂为单位。

  14.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

  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5.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3.处方中容易混淆的中文药名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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