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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初级药师药事管理辅导10

  2013年初级药师药事管理辅导

  第十章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1、药品销售渠道的四种类型:

  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独立的药品销售机构:医药批发公司、社会药房;医药代理商、医疗机构的药房

  2、药品批发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功能作用:降低药品销售中交易次数;集中与分散的功能

  3、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4、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药事法规、标准、制度,对药品流通这一环节的药品质量、药学服务质量、药品销售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广告、药品价格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

  5、药品流通监督管理主要方面:严格经营药品的准入控制;制定实施《药师法》(《药房法》)配备执业药师;推行药品流通质量管理规范:GPP GDP…;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加强药品广告管理;重视药品标识物管理;药品价格控制

  6、《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的规章,2007年1月31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实施。《办法》共五章47条。《办法》是为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和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做出规定。

  7、GSP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8、GSP指导思想:

  ①全面质量管理TOC;②是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③实质就是通过全企业、全过程、全员参加质量管理活动,研发、生产和销售用户满意的产品,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④GMP和GSP实质上是TQC思想理论在我国药品经营中的具体运用和实行规范化、标准化产物。

  9、我国药品流通市场主要的特点 :

  ①主要是企业数量多,企业规模小.②企业运行效率低,全国医药商业平均流通费用高;

  10、GSP的基本精神是“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11、GSP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者兼营企业。

  12、GSP的特点是,条款仅明确了要求的目标,因此各经营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各种标准化文件,才能贯彻实施;条款是有时效性的,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修改。

  13、GSP的主要内容:GSP(2000年版)共4章87条。

  ①第一章“总则”,共3条,阐明了GSP制定的依据和目的,基本精神,以及适用范围。

  ②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共8节57条,主要包括: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验收与检验、储存与养护、出库与运输、销售与售后服务等内容。

  ③第三章“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共6节27条,主要包括: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存、销售与服务。

  ④第四章“附则”,共4条,包括用语含义,制定GSP实施细则,GSP的解释和施行。

  14、GSP规定的管理职责和制度

  质量领导组织的职能是:

  ①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②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③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④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⑤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⑥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15、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3)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4)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5)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6)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7)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8)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9)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10)其他相关工作。

  16、药品经营企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②质量体系的审核;③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④质量否决的规定;⑤质量信息管理;⑥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⑦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⑧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⑨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⑩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⑾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⑿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⒂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17、GSP规定的人员与培训:

  (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①大、中型批发、零售连锁企业:主管药师或工程师以上(中级以上)

  ②小型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大中型零售企业:药师或助理工程师以上(初级以上)

  ③小型零售企业:药士以上

  (二)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的工作人员

  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药师或中专以上(批发和零售同)

  (三)要求是执业药师的岗位

  ①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②跨地区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③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查人。

  (四)企业负责人、批发企业药检负责人:要求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五)其他质管、验收、养护、保管等一线人员:①需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高中以上);②人数:批发:不少于4%,3人;零售连锁:不少于2%,3人

  (六)人员卫:生直接接触药品、敷料的人员要每年体检,发现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应及时调离岗位。

  18、GSP对设施与设备的规定

  (一)对营业场所的要求

  (二)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条件:库区环境:仓库划分:

  库房分类:

  (1)按作业管理要求:待验库、发货库、退货库、不合格品库;

  (2)按湿度管理要求:冷库:2-10℃,阴凉库:20℃,常温库:0-30℃;

  (3)按特殊管理要求:麻药库、一类精药库、毒性药库、危险品库等。

  (三)仓库基本设施:

  检验室:大型150m2,中型:100m2,小型:50m2 验收养护室大型:50M2,中型:40M2,小型:20M2,

  (四)零售药房营业场所面积设施应符合要求:大型:100M2,30M2;中型:50M2,20M2;小型:40M2,20M2

  19、GSP对药品经营过程质量控制的规定:

  (一)进货

  1、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具合法性;2、药品具有法定药品标准、批准文号、生产批号(除……外);3、进口药品应有法定证照和检验报告书;4、包装、标识物符合法律规定。签定的合同应有明确的质量条款;5、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制定审批制度和试销制度。

  (二)验收与检验

  1、验收:(1)验收依据: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2)验收内容:药品外观性状检查、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检查。(3)验收方法:逐批抽查,抽取样品要具代表性。特管药双人验(4)验收记录:有效期药品保存至期满1年,批发企业至少保存3年,零售企业至少保存2年

  2、检验:(1)首营品种应进行检验(2)必要时抽查检验:批发企业每年抽查检验应不少于进货总批数的1.5%,小型批发企业不少于1%。(3)检验记录:保存5年。

  (三)储存与养护

  1、分类储存保管:

  (1)按属性实行“六分开”:(2)按特殊管理要求进行“七专放”:p306

  2、堆垛要求:按批号堆放 间距与墙>30cm;与地>10cm;与散热器>30cm

  3、色标管理:待验药挂黄色标,合格品挂绿色标,不合格品挂红色标

  4、对库存商品进行循环质量检查:一般为一季度一次。

  (四)出库与运输

  1、出库管理:贯彻“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2、实行出库验发制度,质量和包装不合格的均不准发货;3、运输管理

  (五)销售与售后服务

  1、销售质量控制:

  (1)批发企业的发货应做好销售记录。(2)零售药品:调配处方保存2年。

  2、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

  3、售后服务

  (六)建立质量档案和信息网络

  1、药品购销记录和购进记录:

  (1)批发企业:购销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至少保存3年

  (2)零售企业:购进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至少保存2年

  2、其它记录:一般保存至有效期期后1年,至少保存3年

  20、GSP认证

  (一)GSP认证机构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GSP认证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GSP证书和管理

  对批准认证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新开办企业认证证书有效期1年),期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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