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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初级药师药事管理辅导5

  2013年初级药师药事管理辅导

  总结表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区别

项目

处方药

非处方药

疾病诊断者

医生

患者自我诊断

疾病类型

病情较重,需经医生诊断治疗

小伤小病解除症状,慢性病维持治疗

取药凭据

医生处方

不需处方

取药地点

医院调剂室、药店(凭医生处方)

医院调剂室、药店、超市(乙类)

服药天数

给药途径

根据病情和医嘱执行

口服、外用为主

品牌保护方式

新药保护、专利保护期

品牌

宣传对象

医生

消费者

广告范围

专业性医药报刊

大众传播媒介

专有标示

  三、国家基本药物

  为了保证医疗所需要的基本药物供应,降低医疗费用,促进合理用药,世界卫生组织(WHO)针对药品更新换代快和药品浪费的情况,于1975年建议发展中国家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我国从1982年开始遴选国家基本药物,每两年公布一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是从国家目前临床应用的各类药物中,经过科学评价而遴选出的同类药品中具有代表性的药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其特点是疗效确切、不良反应小、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国家保证其生产和供应,在使用中首选。

  国家基本药物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上市的新药和进口药品中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遴选。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简称《药品目录》)。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遴选,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进一步分为:

  甲类目录药品:甲类目录药品是临床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乙类目录药品:乙类目录药品是供临床选择使用、疗效好,比甲类目录中同类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一)进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条件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为: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和中药饮片。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

  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二)分类管理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所列药品包括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1.“甲类目录”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甲类目录”的药品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2.“乙类目录”药品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乙类目录”药品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三)支付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的原则是: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均

  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支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制定与调整

  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国家和地方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

  1.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文号的;

  2.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

  3.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4.经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5.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相应的调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地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作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药品检验,不得向药品生产和经销企业收取评审费和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巧立名目加重企业的负担。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需经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拨款解决。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组织制定工作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要成立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每年新增补和删除的药品,审核《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专家组和专家咨询小组名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制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要参照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工作的组织形式,建立相应的评审机构和专家组。

  细目三、药师的职责

  一、药师的定义

  (一)定义

  什么是药师?我国《辞海》中药师的定义是“指受过高等药学教育或在医疗预防机构、药事机构和制药企业从事药品调剂、制备、检定和生产等工作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药学人员。”广义的药师是泛指受过高等药学专业教育,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人。

  (二)药师的类别

  药师的类别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

  1.根据所学专业 有西药师、中药师、临床药师。

  2.根据职称 有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中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中药师。

  3.根据是否依法注册 有执业药师、药师。

  二、执业药师

  (一)实行执业药师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

  (二)定义

  在《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执业药师的执业类别、范围和地区注册

  执业类别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五)我国执业药师管理模式

  我国执业药师管理主要有四大管理模块:执业药师资格认证管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管理。

  三、药师的职责

  (一)药师的功能

  在任何一种药学工作部门,如药房、药厂、药检所、药物研究所、医药公司、药政部门等等,都有许多与药师功能有关的工作。药师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药学的专业性功能。药学工作部门药师的具体专业功能有所不同,例如医院药房药师的专业功能,主要是在医疗中药品使用控制方面具有认识力的、评价的和影响的功能。

  药学基本技术功能。例如调配、制造、合成、分离、提取、鉴别等等。各种岗位上药师的基本技术功能的重点常不相同。

  行政、监督和管理的功能。其中有些是药学专业性的功能,也有非专业性的,如一般的人事管理。

  企业家的功能。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的药师,尚有企业家功能。

  (二)执业药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执业药师的基本准则。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报告。

  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药物治疗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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