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药师药事管理辅导
总结表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区别
项目 |
处方药 |
非处方药 |
疾病诊断者 |
医生 |
患者自我诊断 |
疾病类型 |
病情较重,需经医生诊断治疗 |
小伤小病解除症状,慢性病维持治疗 |
取药凭据 |
医生处方 |
不需处方 |
取药地点 |
医院调剂室、药店(凭医生处方) |
医院调剂室、药店、超市(乙类) |
服药天数 |
长 |
短 |
给药途径 |
根据病情和医嘱执行 |
口服、外用为主 |
品牌保护方式 |
新药保护、专利保护期 |
品牌 |
宣传对象 |
医生 |
消费者 |
广告范围 |
专业性医药报刊 |
大众传播媒介 |
专有标示 |
无 |
有 |
三、国家基本药物
为了保证医疗所需要的基本药物供应,降低医疗费用,促进合理用药,世界卫生组织(WHO)针对药品更新换代快和药品浪费的情况,于1975年建议发展中国家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我国从1982年开始遴选国家基本药物,每两年公布一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是从国家目前临床应用的各类药物中,经过科学评价而遴选出的同类药品中具有代表性的药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其特点是疗效确切、不良反应小、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国家保证其生产和供应,在使用中首选。
国家基本药物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上市的新药和进口药品中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遴选。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简称《药品目录》)。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遴选,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进一步分为:
甲类目录药品:甲类目录药品是临床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乙类目录药品:乙类目录药品是供临床选择使用、疗效好,比甲类目录中同类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一)进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条件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为: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和中药饮片。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
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二)分类管理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所列药品包括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1.“甲类目录”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甲类目录”的药品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2.“乙类目录”药品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乙类目录”药品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三)支付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的原则是: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均
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支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制定与调整
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国家和地方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
1.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文号的;
2.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
3.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4.经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5.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相应的调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地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作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药品检验,不得向药品生产和经销企业收取评审费和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巧立名目加重企业的负担。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需经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拨款解决。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组织制定工作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要成立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每年新增补和删除的药品,审核《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专家组和专家咨询小组名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制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要参照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工作的组织形式,建立相应的评审机构和专家组。
细目三、药师的职责
一、药师的定义
(一)定义
什么是药师?我国《辞海》中药师的定义是“指受过高等药学教育或在医疗预防机构、药事机构和制药企业从事药品调剂、制备、检定和生产等工作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药学人员。”广义的药师是泛指受过高等药学专业教育,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人。
(二)药师的类别
药师的类别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
1.根据所学专业 有西药师、中药师、临床药师。
2.根据职称 有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中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中药师。
3.根据是否依法注册 有执业药师、药师。
二、执业药师
(一)实行执业药师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
(二)定义
在《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执业药师的执业类别、范围和地区注册
执业类别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五)我国执业药师管理模式
我国执业药师管理主要有四大管理模块:执业药师资格认证管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管理。
三、药师的职责
(一)药师的功能
在任何一种药学工作部门,如药房、药厂、药检所、药物研究所、医药公司、药政部门等等,都有许多与药师功能有关的工作。药师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药学的专业性功能。药学工作部门药师的具体专业功能有所不同,例如医院药房药师的专业功能,主要是在医疗中药品使用控制方面具有认识力的、评价的和影响的功能。
药学基本技术功能。例如调配、制造、合成、分离、提取、鉴别等等。各种岗位上药师的基本技术功能的重点常不相同。
行政、监督和管理的功能。其中有些是药学专业性的功能,也有非专业性的,如一般的人事管理。
企业家的功能。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的药师,尚有企业家功能。
(二)执业药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执业药师的基本准则。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报告。
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药物治疗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