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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开放性骨折分度与处理原则

  开放性骨折按软组织损伤的轻重,可分为三度。

  第一度:皮肤被自内向外的骨折端刺破,肌肉、皮下组织及皮肤的损伤均较轻微。

  第二度:皮肤被自外向内割裂或挤压破碎,皮下组织与肌肉有中等度损伤。

  第三度:广泛的皮肤、皮下组织和肌肉严重挫灭伤,常合并血管,神经的损伤。

  第一度开放性骨折,因皮肤的开放是由骨折端自内向外戳开,污染轻微,造成感染的可能性小。第二度开放性骨折,皮肤、皮下组织及肌肉均自外向内损伤破裂,外界污物侵入创口的可能性加大,感染的可能性也加大,清创应彻底。第三度开放性骨折,因皮肤、皮下组织及肌肉损伤严重,软组织多有明显挫灭坏死,外界大量污物被带入创内,感染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清创后可伴有软组织缺损。当局部皮肤已不敷应用,则需用皮瓣或游离皮肤移植覆盖创面,甚至需暂时开放创口,留待二期修复。

  开放性骨折因创口有发生感染的危险,必须及时正确地处理创口,防止感染,力争创口迅速愈合,从而将开放性骨折转化为闭合性骨折。

  侵入创内的细菌,最初仅停留在创口表面,此时创口仅受污染。在细菌繁殖和侵入组织之前这段时间称为潜伏期。潜伏期的长短与创口的性质、部位、污染程度;细菌的种类、数量、毒性;病人局部和全身抵抗力的强弱及环境温度等因素有关。在潜伏期内施行清创术,多可一期愈合。如按时间划分,在6~8小时以内的新鲜创口,经过彻底清创,骨折端可加内固定物;8~12小时以内,如果创口污染不严重,经过彻底清创后仍可考虑加内固定物,并缝合创口;12~24小时之间的创口,在抗生素保护下,仍可施行清创术,一般不应植入内固定物,创口是否缝合需视情况而定。若已有严重炎症,则不应做清创术。超过24小时的创口,感染难以避免,清创可摧毁已形成的感染屏障,使感染扩散,有害无益。少数情况下,气温低,污染轻微,虽已超过24小时,亦可考虑做清创术,甚至可以考虑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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