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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新疆各级公安机关考录公务员3500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公安机关实际,2009年自治区人事厅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组织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3500名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含2009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部分职位户籍不限(详见职位表);

  (2)新疆普通院校内地生源毕业生;

  (3)在新疆服务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

  (4)驻疆部队随军家属、随迁子女,老干部在新疆安置随迁子女,援疆干部家属、子女。

  上述各类人员应是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含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学历。

  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组织选派充实到乡镇工作未满服务期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近五年来被自治区、地州市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招考过程中有作弊、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1991年3月 31日以前出生),具体年龄请详见《2009年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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