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类的依据(重点)
具体来说,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的依据是:
1、《进出口税则》;
2、《商品及品目注释》;
3、《本国子目注释》;
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5、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二、归类的申报要求(了解)
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简称《规范申报目录》。《规范申报目录》按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品目顺序编写,并根据需要在品目级或子目级列出了申报要素。
三、归类的修改
海关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名称编码不正确的,按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根据《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四、预归类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简称预归类)。
(一)预归类申请
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
(二)预归类受理和归类决定
经直属海关审核,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
经直属海关审核,属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由税则司进行行政裁定)
(三)预归类的决定书的使用
申请人在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主管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五、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进出口相同货物,应该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