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制进出口报关单
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前,应向当地的海关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海关核准无误后征收关税,并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此后,船运公司才可将货物装运至船上,并签发提单。
报关、装运阶段的单证流转见下列图示:
说明:
(1)出口商将填制好的报关单会同发票等相关单证向海关进行出口报关。
(2)海关核准无误后,收讫关税,在报关单和装货单上盖放行章。
(3)港口凭盖有放行章的装货单作为装船的依据,并进行装船。
(4)装船后,由船长或大副向船运公司签发收货单。
(5)船运公司凭收货单或通过货代向出口商签发海运提单。
一、出口商缮制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报关单(The Export Declaration)是由海关总署统一格式印制,由出口企业在装运前填制,经海关审核、签发后生效的法律文书。出口报关单是海关依法监管货物出口、征收关税、编制海关统计以及处理其他海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报关单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和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报关单,其主要内容大致相同,填制方法略有差异。简介如下:
1.预录入编号
填写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
2.海关编号
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般为9位数码。此栏由海关填写。
3.出口口岸
注明货物实际出境口岸的海关名称和代码,按《海关名称及代码表》规定填制。如:“上海海关2200”。倘若在我国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则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4.备案号
如为一般贸易,此栏留空。加工贸易填报《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或其它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5.出口日期
填人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出境的日期,顺序为年、月、日,如2006年8月10日填为2006.08.10。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6.申报日期
发货人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的日期,年为4位,月、日各2位。
7.经营单位
应填报出口企业中文名称及单位编码(10位数字)。
8.运输方式
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并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填报,如“ 江海2 ”。
9.运输工具名称
将载运货物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填入此栏,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10.运单号
填报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编号,一票货物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写。
11.发货单位
应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中文名称或海关注册编码。
12.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填制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及其代码。
如“一般贸易0110”、“易货贸易0130”、“来料加工0214”。
13.征免性质
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或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其代码。如“一般征税101”。
14.结汇方式
依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并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填制。如“电汇2”、“付款交单4”、“信用证6”等。
15.许可证号
属申领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填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16.运抵国(地区)
根据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填写。如“日本116”。
17.指运港
填写出口货物运抵的最终目的港及其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如“香港0110”。
18.境内货源地
注明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始发地,及其国内地区代码表。如“上海浦东新区31222”。
19.批准文号
此栏应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
20.成交方式
根据合同的成交条件,并按成交方式代码填写。如“FOB 3”、“CIF 1”或“CFR 2”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