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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协调制度修订:矿产品化工品及橡胶塑料

  2012版《协调制度》第二十五章至第四十章共计新增章注释2条、章注释条文修改2条、子目注释新增3条、修改子目注释条文2条;新增 4位数税目1条(新增税目38.26)、5位数子目7条、6位数子目22条;删除5位数子目4条、6位数子目25条;修改 4位数税目和5位数子目的税目条文各1条。

  修改的原因既有商品分类科学性的原因,又有技术上可操作性的原因;既有近年来因新商品的出现(如生物柴油)而需要重新分类的原因,又有一些特殊需要(如加强对《蒙特利尔议定书》、《鹿特丹公约》所列商品的监控与管制)而新增相应新子目的原因。

  一、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主要变化情况:

  第五类至第七类的类注释未做修改,章注释及子目注释调整情况如下:

  1、为明确“生物柴油”范围及增列相关商品的税目而新增的章注释及子目注释:

  2012版《协调制度》为生物柴油及其制品增列了税目,因此为明确生物柴油的范围,分别在第二十七章新增子目注释 “五、税目27.10所称“生物柴油”,是指从动植物油脂(不论是否使用过)得到的用作燃料的脂肪酸单烷基酯。”;在第三十八章新增了章注释 “七、税目38.26所称的“生物柴油”,是指从动植物油脂(不论是否使用过)得到的用作燃料的脂肪酸单烷基酯。”;同时,在第二十七章因增列了含生物柴油的制品,原子目2711.11的编码修改为2711.12,所以子目注释四的条文中的“2710.11”相应修改为“2710.12”。

  2、根据《鹿特丹公约》的要求修改章注释及子目注释:

  在200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中为汞的化合物单独列税目28.52,该税目仅包括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或无机汞化合物,不包括汞齐。但目前的情况是,相当部分汞的化合物是以混合物形式存在的,不符合2007年版中“有化学定义”的规定,不能归入税目28.52,其结果就是使得以混合物形式存在的无化学定义的汞化合物仍然散布在税目28.52之外,不能对汞的化合物有效监控。在这种背景下,为进一步加强《鹿特丹公约》中汞的化合物的监控,所以在2012版《协调制度》第二十八章修订中,为明确新增子目2852.10的“已有化学定义”的范围,新增子目注释 “一、子目2852.10所称“已有化学定义”是指符合第二十八章注释一(一)至(五)或第二十九章注释一(一)至(八)规定的汞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另外,按《鹿特丹公约》要求,修改了第三十八章子目注释一的条文,修改后的条文为“一、子目3808.50仅包括品目38.08的货品,含有一种或多种下列物质:艾氏剂(ISO);乐杀螨(ISO);毒杀芬(ISO);敌菌丹(ISO);氯丹(ISO);杀虫脒(ISO);乙酯杀螨醇(ISO);滴滴涕(ISO,INN)〔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狄氏剂(ISO,INN);地乐酚(ISO)及其盐或酯; 1,2-二溴乙烷(ISO); 1,2-二氯乙烷(ISO);氟乙酰胺(ISO);七氯(ISO);六氯苯(ISO);1,2,3,4,5,6-六氯环己烷〔六六六(ISO)〕,包括林丹(ISO,INN);汞化合物;甲胺磷(ISO);久效磷(ISO);环氧乙烷(氧化乙烯);对硫磷(ISO);甲基对硫磷(ISO);五氯苯酚(ISO);磷胺(ISO);2,4,5-涕(ISO)(2,4,5-三氯苯氧基乙酸)及其盐或酯。”修改为“一、子目3808.50仅包括税目38.08的货品,含有一种或多种下列物质:艾氏剂(ISO);乐杀螨(ISO);毒杀芬(ISO);敌菌丹(ISO);氯丹(ISO);杀虫脒(ISO);乙酯杀螨醇(ISO);滴滴涕(ISO,INN)〔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狄氏剂(ISO,INN);4,6-二硝基邻甲酚 (二硝酚 (ISO))及其盐;地乐酚(ISO)及其盐或酯; 1,2-二溴乙烷(ISO); 1,2-二氯乙烷(ISO);氟乙酰胺(ISO);七氯(ISO);六氯苯(ISO);1,2,3,4,5,6-六氯环己烷〔六六六(ISO)〕,包括林丹(ISO,INN);汞化合物;甲胺磷(ISO);久效磷(ISO);环氧乙烷(氧化乙烯);对硫磷(ISO);甲基对硫磷(ISO);五氯苯酚(ISO)及其盐或酯;磷胺(ISO);2,4,5-涕(ISO)(2,4,5-三氯苯氧基乙酸)及其盐或酯;三丁基锡化合物。子目3808.50还包括含有苯菌灵(ISO)、克百威(ISO)及福美双(ISO)混合物的粉状制剂。”

  3、因进一步明确税目30.02的范围而修改及新增的章注释

  为进一步明确税目30.02的商品范围,在2012版《协调制度》调整中,修改了第三十章的章注释二,将原章注释二条文“二、品目30.02所称的“修饰免疫制品”,仅适用于单系抗体(MABs)、抗体片段、抗体及抗体片段缀合物。”修改为“二、税目30.02所称的“免疫制品”是指直接参与免疫过程调节的多肽及蛋白质(税目29.37的货品除外),例如单克隆抗体(MAB)、抗体片段、抗体偶联物及抗体片段偶联物、白介素、干扰素(IFN)、趋化因子及特定的肿瘤坏死因子(TNF)、生长因子(GF)、促红细胞生成素及集落刺激因子(CSF)。”;同时,在第29章章注释二的排他条款中,新增章注释二(五) “税目30.02的免疫制品”;并将第二十九章章注二中,原注释二(五)至(十)的编号顺延为二(六)至(十一)。

  4、其他章注释的修改:

  在第三十章中,为明确“帮助吸烟者戒烟的制剂”不属于第三十章的药品,新增章注释“一(二)用于帮助吸烟者戒烟的制剂,例如片剂、咀嚼胶或透皮贴片(税目21.06或38.24);”

  在第三十八章中,为明确“改正带”也归入税目38.24项下,修改章注三(四),原条文“(四)零售包装的蜡纸改正液及其他改正液;以及”,修改为“(四)零售包装的蜡纸改正液,其他改正液及改正带(税目96.12的产品除外);以及”

  二、目录结构主要变化情况:

  1、因贸易量少而删除合并子目。例如,因子目“2528.10 天然硼砂及其精矿”贸易量少,而将其与子目“2528.90 其他”合并为新税目2528.00;因子目“2912.30 醛醇”贸易量少,而将其合并到子目“2912.49 其他”项下。

  2、为加强对《蒙特利尔议定书》商品的监控而调整并新增子目。在第二十九章和第三十八章中增列、调整相应子目。例如第二十九章中新增子目“2903.71 一氯二氟甲烷”、子目“2903.72 二氯三氟乙烷”、子目“2903.73 二氯一氟乙烷”、子目“2903.74 一氯二氟乙烷”、子目“2903.75 二氯五氟丙烷”、子目“2903.76 溴氯二氟甲烷、溴三氟甲烷及二溴四氟乙烷”、子目“2903.77 其他,仅含氟和氯的全卤化物”、子目“2903.78 其他全卤化衍生物”。

  3、为加强对《鹿特丹公约》商品的监控与管制而调整新增子目。在第二十九章和第三十八章中增列、调整相应子目。例如第29章中新增子目“2931.10 四甲基铅及四乙基铅”、子目“2931.20 三丁基锡化合物”。

  4、为增列“生物柴油”而调整税目。在第三十八章增列税目“38.26 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不含或含有按重量计低于70%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并对税目27.10项下的子目进行拆分和重排。

  5、因品目条文及注释的修改而扩大税目的商品范围。税目30.02的商品范围因章注释和税目条文的修改而扩大了税目的商品范围。

  6、因重新审定商品结构归属而变更商品税号。如将子目“2916.36 乐杀螨(ISO)”重编税号“2916.16 乐杀螨(ISO)”。

  7、因部分商品转移使得税号所含商品范围缩小。如子目“3926.20 衣服及衣着附件(包括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中的塑料制或主要由塑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转移至新增税目96.19项下,缩小了子目3926.20的商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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