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本体论
(一)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观点
法的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二)法的特征
普(普遍性)、国(国家强制性)、规(规范性)、可(可诉性)、程(程序性)、强(强制性)
(三)法的价值
自由、正义、秩序、利益
自由最本质、最高;正义最基本;秩序最基础;无利益之法不存在。
法的价值之冲突平衡原则:价值位阶、个案平衡、比例原则。
(四)法的作用
指引、预测、教育、评价、强制
指引(自己)、预测(未来)、教育(大部分)、评价(他人)、强制(小部分)
指引又分规范指引和个别指引、确定指引和非确定指引
教育又分示范和预警
(五)法的社会作用。三个领域,两个方向
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生活
政治职能(维护阶级统治)、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六)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权利义务
法律规则三要件: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行为模式又分为权利模式和义务模式,义务模式又分为可为模式和应为模式。(“全有或全无”)
法律原则适用条件和方式:穷尽规则、个案正义、万不得已(不以“全有或全无”)
规则分类列表:
根据内容规定的不同
|
授权性规则
|
义务性规则(命令和禁止)
|
|
根据内容确定性的不同
|
确定性规则
|
不确定性规则(委任机关和准用其他)
|
|
根据对人们行为限定范围和程度的不同
|
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
法律
|
道德
|
国家政权
|
社会舆论
|
程序性
|
自然演进
|
国家权威认可和接受
|
人们共识
|
一元化
|
多元化
|
稳定性
|
非稳定性
|
注:上文为文都考研法硕辅导名师李哲天整理的独家资料,转载请注明来源:文都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