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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考研法硕中国法制史一表清

一、中国历朝法律及主要内容

《铸刑书》
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成文法
竹刑
邓析
《铸刑鼎》
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成文法
《法经》
魏国李悝,“六目”:盗贼网捕杂具
 
商鞅改法为律,“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云梦秦简》
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
《九章律》
两汉基本法律。
两汉以律、令、科、比为法律形式。
《曹魏律》
18篇,“具律”改为“刑名”置律首,“八议”入律(刑八八)
《晋律》
准五服入罪,20篇,“刑名”后加“法例”,
张杜注律(张杜,5,20)
《北魏律》
20篇,官当入律,复奏,鞭杖
20,当官复奏请求鞭杖刑)
《北齐律》
12篇,重罪十条,“刑名”+“法例”合为名例
《开皇律》
确立封建五刑,十恶入罪
《武德律》
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唐代法典定型化
《永徽律疏》
唐高清大,封建时期法律最高水平
《唐六典》
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此等新体例
 
《宋刑统》
中国第一部刊印法典
编敕活动,将皇帝诏令加以分类汇编
《庆元条法事类》首次确定凌迟刑
《大明律》
7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明大诰》
重点治世,重点治吏,人手一本,空前灾难
《大清律例》
封建法典集大成者
《大清会典》
康、雍、乾、嘉、光
《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十九信条》
武昌起义后又一个文件,未能挽回败局
《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法典
《大清新刑律》
中国近代意义上第一部刑事立法
《钦定大清商律》
清朝第一部商律,商法总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近代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县草)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军阀专制的全面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二、中国历朝司法机关

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
中央最高叫:大理
“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
“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
 
西周
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
“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
 
秦朝
最高:皇帝
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地方:郡守、县令
基层组织:乡村里长
汉朝
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
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
晋朝
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
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
 
北齐
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分大理寺卿和少卿
提高尚书台地位,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前提
 
 
 
 
隋唐
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下设正、丞、司职,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刑部:尚书和侍郎,案件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
御史台: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下设台、殿、察院
地方:唐代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
宋朝
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太宗设,神宗撤)
地方:提点刑狱司
 
元朝
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宣政院为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
御史台进行改革:殿院改殿中司,台院并入察院
地方:两个行御史台
 
 
明朝(明朝机构职能正好与前述各朝代相反,从此刑部、大理寺职能顺延)
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设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主审)、大理寺(复核驳正)、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
简称“三法司”,又称“三司会审”
地方: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使司”,各州、县及乡设“申明亭。”
清朝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清末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
审检合署。
 
民国政府
中央:大理院,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
地方:高等审判厅,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
县一级设初级审判厅或县知事兼理司法

三、中国历朝统治思想演变

 
西周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西汉
汉初黄老“无为而治”
汉武帝“德主刑辅”
 
隋唐
礼法合一
一准乎礼
 
元朝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定制”
 
明朝
明刑弼教
借弼教之实,推行重典治国。

四、中国历朝刑事立法及相关内容之变迁

奴隶制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西周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政治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秩序罪(破坏社会监管秩序罪)、渎职罪(无过)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区分故意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
罪疑从轻、疑从赦。从轻处断或赦免
宽严适中。 讼、狱之说
五听:辞、色、气、耳、目。
秦朝
死、肉、徒、笞、赀(罚钱)、赎、耻辱
 
 
汉朝
缇萦上书,废除肉刑
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
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
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渎职
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天人感应)
曹魏
“八议”入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贵族犯罪,享受八议减免)
 
晋朝
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反之相反
北魏
官当入罪,封建特权法进一步发展
北齐
重罪十条
封建五刑:笞(鞭)、杖、徒(劳役、流、死
 
 
 
 
 
 
改十条为“十恶”,“十恶不赦”之由来
谋反、谋大逆、谋叛、谋恶逆、谋不道、谋大不敬、谋不孝、谋不睦、谋不义、谋内乱
“六赃”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
保辜制度。法定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
区分公罪与私罪,私罪从重。
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区分首从犯,重罪吸收轻罪)
自首与类推。自首例外: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老幼废疾者减刑。
累犯加重。特权原则。八议、请、减、当
化外人处罚。最早涉外内容
诉讼:禁止越级。直诉之限制:限制卑幼子孙告尊长亲属。回避制度。
死刑复奏。法官责任制度。
 
 
 
折杖法。重刑均可折杖。
刺配刑。一人之身,一事犯受三刑。
凌迟刑法定。《庆元条事法类》
《重法地法》,又名《盗贼重法》。
鞫谳分司制。即事实审和法律审分开。
翻异别推制。纠正刑讯逼供错、假、冤案。
务限法。定时受理案件,保证农业发展。
民族特点强烈,同罪异罚。
奸党罪。充军刑。充军并非本罪。
廷杖制度。
定罪量刑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发遣刑(不限军官和军人,还包括徒罪以上官员)
死刑多样化。斩、绞立决(死刑立即执行)
斩、绞监候(秋审后再行决断)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九卿会审源自九卿圆审。
秋审制度。
清末
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抗日民主政权
马锡五审判方式(大走访)

 五、中国历朝民商事法律制度变迁

 
 
 
 
西周
周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质剂(买卖)、傅别(借贷)
婚姻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父死子继、兄终弟及。
出现中国最早的环境保护法律。
盐铁专卖,重农抑商,告缗(min)令[1]
 
 
 
 
良人与贱民之分。良人为士、农、宫、商[2]
贱民为官贱民和私贱民。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3]
买卖契约。[4] 借贷契约。(附带计息消费借贷为“出举”,“息债”)[5]
互市制度、市舶制度
确认尊长对卑幼主婚权。婚书、聘裁为成立条件。
“义绝”:夫妻感情确以破裂。
 
 
 
绝卖和赊卖。赊卖为预付方式。典卖。
借贷契约。负债和出举源自唐朝。
继承允许在室女享受一半。承认遗腹子权利。
“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6]
 
 
“烧埋银”50两。
订立婚书,婚姻成立法定条件。
媒妁专业化。
离婚或寡妇再婚,不带走一针一线。
 
 
正式从法律上确立父母包办婚姻合法地位。
父母对子女之教令权:惩戒权和送惩权。
继承权有变化。[7]
奸生子(非婚生子)地位有所提高。
 
 
 
《户部则例》。红契和白契。红契受保护。
严格区分买卖和典当之界限。
部分承认永佃权。
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继承为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
同宗独子可以实行兼祧。
广设钞关,重征商税。推行禁阙制度。

 六、中国历朝行政机构变迁

 
中央:三公九卿制(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
沿袭秦郡县二分,又复立若干诸侯国。
东汉形成州、郡、县三级。
 
三省六部制(尚书、中书、门下)
尚书下设吏、户、礼、兵、刑、工
御史台首分台、殿、察三院
 
 
 
 
中央:设中书省一省制,下设“八府”宰相
另设枢密院作为最高军事机关,宣政院掌管宗教和少数民族事务。
御史台设御史大人二人,改殿院为殿中司,台院入察院。
地方:行省制。原为派出机构,后为常设。
此外还设行枢密院和行御史台。
行省以下设路、府、州、县四级。
设两个行御史台,行御史台又称“行台”。
 
 
 
 
 
地方:明太祖废相,明成祖“内阁”成为重要机构。
明朝户、刑两部最重要,各设十三清吏司。
通政使司、廷议制度。
地方:省、府、(州)、县。
地方三司: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监察御史位卑但权重。
六科给事中,特设法律监察机关。六科为监督六部所设。
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官进行监察。
中央:资政院
地方:咨议局


[1] 告缗令:汉武帝颁布的奖励告发隐匿缗钱逃避纳税的法令,重农抑商之政策。
[2] 《唐六典•户部》云:“辩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凡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工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
[3] 国有土地分为口分田、职分田和公廨田;私有土地主要有永业田和部分宅地。
[4] 买卖契约:凡田宅、奴婢及大牲畜的买卖,必须签订契约,并经有关部门“公验”;而土地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否则“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5] 此外,不计利息的消费借贷成为“便取”;不计利息的借贷称“负债、欠负”;债务人在成立契约时向债权人指定自己的财产为抵押的称“指质”;债务人在成立借贷契约的同时向债权人提交抵押品的称为“收质”、“典质”等。
[6] 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财产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继承权。出嫁女、继子、国家享有1/3财产权。
[7] 明朝寡妻守寡不分析家产,条件是寡妻有儿子;若寡妻令分析家产,则可与诸子均分。

注:上文为文都考研法硕辅导名师李哲天整理的独家资料,转载请注明来源:文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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