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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考研冲刺法律硕士备考主观题复习(二)

2012考研冲刺法律硕士案例分析题复习

  首先明确案例分析题的考查目标,它应当是考查考生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的能力。不仅需要考生能够看清案件事实,并做出基本判断,同时还考查书面文字表达能力。该题型时整个法律硕士考试中对考生要求最高的题型,但是拿分却相对比较简单。本文并不详细讲述案例题可能考到的知识点,只讲述在答案例题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问题一:节约看题时间,边看边划。一般案例题材料较长,考生阅读案例时间较长。如果不能在较短时间内将材料阅读完毕并做出初步判断,势必会影响对案例的判断,浪费时间。笔者在多年的教学经验中总结出以下两种方法:即法律事实、犯罪事实两种方法。即在第一遍阅读案例的过程中,边读案例,边划记出法律事实和犯罪事实并标好序号,同时对每个案例做出初步判断。这么做有以下几点好处:(1)节约时间。这一点自不待言;(2)提高正确率。一般而言,案例分析题题号顺序同案情的发展顺序保持高度一致的!所以你标出了序号,也就找到了题号。何乐而不为的做法呢?

  问题二:问什么答什么。一般案例分析题都会设置几个问题,每个问题或者只有一问,或者设置两问。请遵循问什么、答什么的原则。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写太多。因为案例分析题还是按点给分,有点就有分,无点就不给分。

  下面我们看个例题,以便更好讲解:

  (1)孙长江于2000年9月6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价值20万元)由其妹妹孙长虹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孙长河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常珊珊。(2)2001年12月8日,孙长江又立自书遗嘱一份,改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常珊珊。(3)2002年7月8日,孙长江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孙长虹和弟弟孙长河外,孙长江没有其他继承人。孙长江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存款20万元,债券6万元。(4)另外,孙长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 万元。

  问:(1)孙长江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有效的?为什么?(4分)

  (2)对孙长江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6分)

  (3)如果孙长江的遗产已被分割,对其所欠王玉山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根据是什么?(5分)

  简析:本题是2004年一道真题。这道题的法律事实可以分解成四个法律事实(其中三个民事法律行为,一个民事法律事件),参考答案如下:

  答:(1)公证遗嘱有效(1分)。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正遗嘱具有优先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效力,所以公证遗嘱有效。(3分)

  (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和遗嘱内容,本案孙长江的遗产在事先清偿朋友王玉山的存款14万之后,应当进行如下分割:

  A.个人房产一套由遗嘱指定继承人妹妹孙长虹继承;(2分)

  B.事先清偿王玉山存款14万后,还剩下12万剩余遗产。则根据比例,个人存款剩余12万元6万元由弟弟孙长河继承;因女友常珊珊并非法定继承人,另外6万根据遗嘱内容赠与常珊珊。(2分)

  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且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2分)

  (3)如果孙长江的遗产被分割后,应当根据各继承人和被遗赠人所继承的财产的多少按比例来分担。

  再来看2004年刑法真题

  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1)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2)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一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3)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待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6分)

  (2)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5分)

  (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4分)

  简析:这道题犯罪事实非常清楚,即有三项犯罪事实。问题也是围绕上文所述犯罪事实设计。

  答:(1)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合同诈骗罪和贪污罪。(3分)

  甲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1分)

  甲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请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进行诈骗,并将所骗钱款挥霍一空,属于以虚构的单位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而构成合同诈骗罪。(1分)

  甲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丙、丁勾结,伙同贪污,应以贪污罪的共同犯论处。(1分)

  (2)对甲属于牵连犯,无需数罪并罚。(2分)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牵连犯属于法定一罪,从重处罚;而且牵连犯之前后行为必须是手段和目的之关系,在本案中前后两个行为恰好属于这种关系。(3分)

  (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自首情节。(2分)

  甲在被审讯时,如实供述了与丙、丁二人共同进行的利用丙、丁的职务,采取欺骗的方法获得银行巨款并平分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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