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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小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三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小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在教育法律法规的纵向结构体系中.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活动规范纳入教育法规体系,党和政府制定的有关教育方向性的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体系。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性质与地位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制定颁发的,属于“教育规章”。为实施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提供了实际操作规则。《办法》不仅与学生的权利保护有关,也与教育活动中学校权益、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秩序相关。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1)基本结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有三部分(总则、分则和附则),六章,40条。总则规定了制定该规章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和事故处理原则等。分则从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四个方面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作了规定。附则明确了《办法》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等内容。

  (2)内容详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从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四大方面进行了规定。

  ①事故与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基本原则:“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并根据因果关系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承担相应责任。

  ②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有及时救助、告知和报告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有指导责任:伤害事故处理争议时,有协商、调解和诉讼的方式;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受理及完成时间.调解的方法和调解不成的处理办法。

  ③事故损害赔偿

  规定了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与标准。赔偿的调解.争议问题的鉴定,相关当事人责任划分,救助措施,以及办理责任保险等。

  ④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规定了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如行政处分等:刑事责任.如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

  第八条【伤害事故责任】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九条【学生伤害事故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责任】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活动经营者责任】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无法律责任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2008年8月29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家科教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制订工作方案,正式启动研究制订工作。2010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正式发布。

  1.性质与地位

  《规划纲要》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层面的教育政策文件.21世纪第二个十年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了我国这一时期教育发展的总体方向、战略任务和各个教育领域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规划纲要》适时地回答了我国在21世纪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指明了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了依据。

  2.基本结构及主体内容

  《规划纲要》共四大部分,22章70条。《规划纲要》分别从总体战略、发展任务、体制改革、保障措施四大部分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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