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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小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学生权利保护预测考点分析九

  常言道: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为了让各位考生多一点底气、多几成胜算,文都教师资格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小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命题考点”,供参加201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的童鞋学习参考!

  命题点9: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分6章40条。其中关于学生事故伤害内容如下:

  (一)关于使用本法的范围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原则和预防职责及要求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 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 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 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 和预防措施。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未成年学生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关于学生伤害事故与责任的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

  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特殊意外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情形及责任的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关于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

  (1)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

  (3)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5)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6)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7)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8)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七)关于学生事故伤害赔偿的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关于学生事故伤害赔偿做出规定。规定: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 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 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 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 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 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 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八)关于学生事故伤害责任者的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做出相关规定:

  (1)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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