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变更、终止
变更:先向海关报告,若承受人资格改变则须补税,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则按照规定变更备案或办理结转手续;
终止:自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理补税和解除监管手续。
(6)退运、出口
减免税申请人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
(7)贷款抵押
2、解除监管
(1)自动解除:监管期届满
不必申领“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自动解除监管,可以自行处理。
(2)申请解除监管:
A、监管期届满,但企业需要““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领。
B、监管期限内申请解除:
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请人 —— 货物结关 —— 向原签发征免税证明的海关提出申请解除监管 ——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