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可以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
5、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不予恢复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
减免税货物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其减免税额度;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以恢复其减免税额度。
对于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情形,不予恢复减免税额度。
例题:
美资A公司在我国境内投资1亿元建设煤焦油深加工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经核准其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享受2000万元的减免税额度。2007年6月该公司办理了第一批价值600万的减免税设备进口(该设备监管年限为5年)。2009年6月,因特殊原因,经海关批准A公司将该设备转让给同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德资B公司。并由B公司向海关办理了有关的结转手续。在本题中A公司的减免税额度为( ),该套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为( )。
A、2000万元,5年
B、1400万元,5年
C、1400万元,3年
C、2000万元,3年
答案:C
解析:A公司已经使用的减免税额度不予以恢复,监管年限应该连续计算,转入地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该设备实施后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