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
1、 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应当由进口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办理。
2、 减免税申请人,是指根据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并依照本办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符合规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海关总署审查确认的其他组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