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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考前冲刺卷5

  距离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还有20天的时间,为了使广大考生在这20天有一个明显的提高,文都网校整理了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前冲刺试题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更多备考信息详见文都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栏目。

  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考前冲刺卷5

  33[简答题]

  1.背景

  某写字楼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土建和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该工程土建施工和装饰装修进行工程监理。在该工程装饰装修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装饰装修合同中规定5000m2的花岗石石材由建设单位指定厂家,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当第一批石材运到工地时,施丁单位认为:由建设单位指定用的石材,在检查产品合格证后即可用于工程;而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石材放射性检测。经抽样检验发现石材质量不合格。

  事件二:为了赶工期和避免人员窝工,在屋面防水工程、室内轻质隔墙、安装管道和电气管线敷设、专业工程预埋件、预留空洞还未完工之前,施工单位就进行了室内抹灰、吊顶、裱糊、饰面板工程施工。

  事件三:该写字楼外墙采用隐框玻璃幕墙,幕墙与主体结构采用后置埋件连接,因为幕墙构造需要,在填充墙上也采用后置埋件连接。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在现场室内混凝土构件上埋置了两块后置埋件,并委托施工单位直属的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检测中心对这两块后置埋件进行了检测,作为后置埋件检测的依据。

  事件四:在玻璃幕墙安装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幕墙进行了“四性试验”检测,符合规范要求,于是对该幕墙工程施工质量进行了验收。

  2.问题

  (1)事件一中,施工单位针对建设单位指定厂家的装饰材料进场未予检测的做法是否正确?若施工单位将该批材料用于工程造成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施工单位的施工程序是否正确?说明理由或给出正确做法。

  (3)事件三中,填充墙上是否可以作为幕墙的支承点?如必须在填充墙上设置支承点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4)事件三中,为保证后置埋件与主体结构连接可靠,应对其进行何种检测?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可否承担本工程的检测任务?为什么?施工单位检测的样本是否正确?为什么?

  (5)事件四中,幕墙的“四性试验”是指什么?指出施工单位对幕墙进行“四性试验”做法中的不妥之处,并给出正确做法。

  参考解析:

  (1)施工单位针对建设单位指定厂家的装饰材料进场未予检测做法不正确。

  对到场的建筑装修材料进行检验,是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控制的责任。

  若施工单位将该批石材用于工程施工,则应对由此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责任,建设单位无责任。

  理由:石材厂家虽为建设单位指定,但合同中石材是施工单位采购,故施工单位应对石材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的施工程序不正确。

  正确做法:应该在屋面防水工程、室内轻质隔墙、安装管道和电气管线敷设、专业工程预埋件、预留空洞施工完毕后,再进行室内抹灰、吊顶、裱糊、饰面板T程施工。

  (3)不可以。

  如因构造要求,必须在填充墙上设支承点时,应加设钢筋混凝土柱、梁等构件作为支承点,并经设计单位认可。

  (4)应进行后置埋件拉拔现场试验。

  施工单位的下属检测中心不可以承担本工程的检测任务。理由: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单位检测的样本不正确。理由:检测的样本是施工单位在特定室内埋设的后置埋件,不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应根据不同情况按比例在现场随机抽样检测。

  (5)幕墙的“四性试验”是指规范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建筑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平面变形性能”四项试验的检测。

  施工单位对幕墙进行“四性试验”的做法中错误之处:“四性试验”应该在幕墙工程构件大批量制作、安装前完成,而不应该在幕墙完工验收时进行。

  记忆难度:容易(2)一般(0)难(1)笔 记:记笔记

  34[简答题]

  1.背景

  某学校食堂装修改造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投标,该项目装修合同工期为4个月,合同总价为500万元,合同约定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10%以上时调整单价,调整后综合单价为原综合单价的90%。合同约定厨房铺地砖工程量为5000m2,单价为89元/m2,墙面瓷砖工程量为8000m2,单价为98元/m2。施工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装修进行1个月后,发包方以设计变更的形式通知承包方将公共走廊作为增加项目进行装修改造。走廊地面装修标准与客房标准相同,工程量为1200m2,走廊墙面装修为高级乳胶漆,工程量为2800m2,因工程量清单中无此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协商后确定的乳胶漆的综合单价为20元/m2。

  事件二:由于走廊设计变更等待新图纸造成承包商方停工5d,造成窝工60工日(每工日工资30元)。

  事件三:施工图纸中卫生间有不锈钢纸巾架,但发包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无此项目,故承包人投标时未进行报价。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采购了纸巾架并进行安装。工程结算时,承包人要求按纸巾架的实际采购价结算。

  2.问题

  (1)施工合同中单价因工程量变更的调整应如何进行?

  (2)本工程厨房和走廊的地面、墙面结算工程款是多少?

  (3)由于走廊设计变更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是否应得到补偿?并说明理由。

  (4)承包人关于纸巾架的结算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单价调整的原则: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的工作量或减少的工作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结算工程款计算如下:

  1)厨房地面及墙面装修结算工程款为:

  5000×89+8000×98=1229000元。

  2)走廊地面瓷砖按原单价计算工程量为:5000×10%=500m2;

  走廊地面装修结算工程款为:500×89+(1200-500)×89×90%=100570元。

  3)走廊墙面装修结算工程款:

  2800×20=56000元。

  4)厨房和走廊的地面、墙面结算工程款:

  1229000+100570+56000=1385570元。

  (3)承包人损失应予以补偿,并顺延工期。

  理由:等待新图纸造成的暂时停工的责任在于发包人。

  (4)纸巾架的结算要求不合理。

  理由:对于工程量清单漏报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向发包人提出其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5[简答题]

  1.背景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设单位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一项建造办公楼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工程工期为520d,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价款按照月进度审核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支付,支付至合同总价85%停止支付,剩余款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支付尾款。工程于2011年6月1日开工,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6月20日,基坑开挖时突降罕见大暴雨,基坑边坡局部垮塌,加固及清理等用时4d;7月20日,再次遇到罕见大暴雨,基坑边坡另一处垮塌,加固及清理等工作用时15d;施工单位迅速收集资料,于7月28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单,并于7月30日提交工期索赔19d的相关索赔证据与资料。

  事件二:结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局部变更,于10月10日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正式变更通知和变更图纸;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对原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并组织施工;10月31日,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工程的新价格计算方法和总价款报告遭到业主的拒绝。

  事件三:施工中,按照施工单位月申报已完工程量累计已达1760万元,但在约定支付日期业主仅支付了1000万元,施工单位于当日停工,并向建设单位要求补充支付剩余应付款项及自计量确认开始起应付款的货款利息。

  2.问题

  (1)事件一中,施工单位19d的工期索赔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施工单位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3)事件二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4)事件三中,指出施工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并指出正确做法。

  参考解析:

  (1)事件一中,施工单位19d的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两次工期延误均由突降罕见大雨引起,属不可抗力,工期应可以顺延。但第一次事故发生时间是6月20日,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是7月30日,已超过规定28d提出索赔意向的时限,故第一次事故的4d工期索赔已无法成立。但第二次事故的15d索赔建设单位应予以顺延。

  (2)施工单位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不是因为施工单位的过错或原因;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不是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

  4)施工单位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索赔意见通知和索赔报告。

  (3)建设单位做法合理。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在变更确定后的14d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施工单位在变更确定后14d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估价申请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事件二中,施工单位于10月10日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并按变更组织了施工,但在10月31日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已超过14d期限,故建设单位的拒绝是合理的。

  (4)事件三中,施工单位做法不妥之处如下:

  不妥之一:施工单位于当日直接停工;

  正确做法: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可停止施工,所有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不妥之二:向建设单位要求自计量确认开始的贷款利息;

  正确做法: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应为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d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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